税收法定才能避免“想征就征”
《福布斯》杂志两年前推出的一份榜单显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全球第二。税种的开征、税率的确定、优惠条款的制定等等,理当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体现其严肃性与稳定性,法定的税收条款不应该三天两头变换。
《福布斯》杂志两年前推出的一份榜单显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全球第二。要减轻纳税人的税负痛苦感,研究“税收如何征、征多少”当然很重要,但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应该由谁来决定对公民如何征、征多少税?如果政府想要征税,根本不用人大批准,自己发个文件发个通知“想征就征”,公众能不产生“相对被剥夺感”吗?
我国税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有太多来自政府部门的“通知”,它们时时更新,将简单的税法“矫正”得体无完肤。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收法规库”,最多的增值税有2180部法规,最少的烟叶税也有64部,平均每个税种都有上千部法规和文件。
包括“有关规费”在内,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换言之,我国绝大部分税收的开征,都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而主要是授权国务院独自决定。
税种的开征、税率的确定、优惠条款的制定等等,理当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体现其严肃性与稳定性,法定的税收条款不应该三天两头变换。之所以要特别强调税收法定,就是要由立法者来决定全部的税收问题,政府不能“擅自”征税或者随意调整。
只有“税收法定”才能避免“想征就征”。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约束征税机关的公权力、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对议案精神表示肯定”,但对收回税收立法权又未明确提及,这预示着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不会一蹴而就,但也是大势所趋。只是希望,这个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既要打雷更要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