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 关于取向性硅电钢执行世贸裁决的公告
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及反补贴再调查的裁定.docx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3-07-31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调查机关在案件原审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经过重新审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调整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AK钢铁有限公司7.8%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3.8%
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调整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调整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AK钢铁有限公司3.4%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3.4%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3.4%
自2013年8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裁决及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及反补贴再调查的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