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车船税征管七项问题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明确了车船税征管七方面的问题
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明确了车船税征管七方面的问题,具体为:
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
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七、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
该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