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信托:距离产生美

金立新 |2013-08-07 16:163934

犹如烈日炙烤着大地,2012年夏天,信托公司也在忍受着风险的“炙烤”。防止信托与银行风险的相互传递,重要的还是“防火墙”的建立,这一点,即使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也尤为重要。

  犹如烈日炙烤着大地,2012年夏天,信托公司也在忍受着风险的“炙烤”。一篇《中诚信托30亿红色警报托管方工行愤怒》的文章,将本已风险叠出的矿产能源信托推上了舆论的峰口。这一事件之所以被人关注,除了信托风险、30亿元、矿产能源等关键词外,更让人好奇的是,谁将对此负责?

  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能源信托项目是一款典型的银信合作项目。风险爆发后,对于谁将为此负责的问题,产品发行方中诚信托和产品托管方工商银行各有说法。信托行业中许多人士认为,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能源信托项目中,银行负责向信托公司推荐项目,并负责代销和托管,信托公司所起的作用就是一个通道,因此责任应该由工行来承担。而作为托管方的工行则认为,自己仅仅是为产品代销,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因此拒绝为该项目“兜底”。市场中,关于谁将对此负责也是各有说法,有人认为,用合同说话,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也有人认为,嫁错了人不能骂媒婆,信托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还有人认为,银信合作中,信托处于明显劣势,很多东西不可能写到合同里,银行主要是代理资金收付或是代销、代推荐客户,关键要看银行是否合理收费,若银行未收取除正常代理费之外的费用,不应对项目风险负责。

  时隔一年,2013年夏天,6月资金市场异常波动让炎热夏天中的金融市场也燥热了起来。恐慌首先在银行间蔓延,随后不断传出有信托公司资金池爆仓的消息。虽然这些消息随着时间的流逝被证明并不存在,但是也的确让很多人惊出一身汗。毕竟资金池在信托公司的确存在,一些信托公司的资金池资金来源依赖的是银行,如果银行缺钱,信托公司的资金池的确会面临危险。

  一切平静之后,一个必须反思的问题被摆上了桌面:如果说此前几年信托行业的发展,依赖的是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的制度优势,那么在这种制度优势下信托与银行的紧密捆绑是否会造成风险的相互传递?这种风险又该如何有效隔离?

  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让我们看看中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怎么来的。

  1992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同一年,中国证监会成立。随后从1993年7月开始,国务院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同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此后,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先后成立,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形成。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形成的背景看,其目的就在于防止风险的跨行业传递,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但是自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后,这一切悄悄地发生了改变。因为信托具有跨行业、跨市场经营优势,从银行理财购买信托产品提高收益水平,到银行理财指定项目或企业借助信托通道以理财资金发放贷款,再到银行同业业务借道信托进行资产表外化腾挪,信托成为了银行突破分业经营和指标限制的工具。

  对于银信合作通道业务的指责,大多归罪于信托帮助银行绕过了监管指标的要求。这种指责本身就说明,目前的监管并没有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混业经营效率更高,资源利用更充分,但是风险也很大,容易出现金融动荡。因此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需要监管、人才、法律、市场等多方面的先决条件。虽然目前关于中国将走向混业经营的说法已经被很多人所承认,但是中国在什么时候施行混业经营更适合?中国施行混业经营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对于这些问题则很少有人探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疑充当了让中国银行业提前步入混业经营时代的通道角色。这有可能造成的结果有两个:一是倒逼监管、市场和立法,加速中国银行业走入混业经营;二是在条件不成熟时银行进入混业经营,带来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

  对于银信合作,监管层一直持审慎的态度。银信合作业务自2006年开始逐步发展,2009年以来发展迅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0年7月达到峰值2.08万亿元。早在2006年银监会就高度关注此类业务,2008年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之后,2009年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持续统计和监测,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题分析,并通过专题监管会议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监管指导,对重点信托公司开展窗口指导。通过“有保有压”的监管策略,抑制银信合作野蛮和粗放式增长,引导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满足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随着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实施,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从2010年7月峰值的2.08万亿元开始回落,2012年5月末规模为1.84万亿元,66家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规模由2010年7月的3949.31亿元上升到1.54万亿元。

  目前有消息称,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能源信托产品风险最终由政府介入、工行垫付本息的方式解决。除此之外,所有已发生的信托风险都由信托公司采用各种手段化解,没有波及到银行。但是这一风险也为一直以来被认为最为安全的银信合作模式蒙上了一层阴影。虽然银信合作中许多东西没有被写进合同中,但是一旦真的出了风险,银行能否脱责?事实可能并不一定像银行想的那样。事实上,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与信托过度紧密的捆绑的确可以达到让一些业务绕过监管限制的目的,但是从这种目的出发的所有业务创新,本身就有巨大的风险,过度紧密联系的银行和信托,会让银行与信托的风险相互传递。防止信托与银行风险的相互传递,重要的还是“防火墙”的建立,这一点,即使在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也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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