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开展福费廷业务研究
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展现其独特的魅力,越来越受到中国出口企业和金融业的关注。福费廷业务对优化我国出口结构,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和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作用.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福费廷业务在中国的广阔发展前景,引发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抢占中国福费廷业务“制高点”的争夺战。
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开展福费廷业务研究
1.前言
1.1 研究背景
福费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由于具有独特的防范风险和融资功能,近年来在欧美及亚太地区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已成为外国银行的一种成熟业务。我国银行已开始引进这一业务,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办过少量业务今年上半年中国银行还与德国德意志州银行、欧洲货币机构投资集团联合在北京、上海和深圳首次举办了福费廷推介会。由于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处在起步阶段我国进出口商对此还比较陌生。
1.2 研究意义
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简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展现其独特的魅力,越来越受到中国出口企业和金融业的关注。福费廷业务对优化我国出口结构,改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和加速我国银行国际化的进程都有着重要作用.是我国贸易融资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福费廷业务在中国的广阔发展前景,引发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抢占中国福费廷业务“制高点”的争夺战。
1.3 国内研究现状
张文娟(2004)指出福费廷的交易对象是债权凭证。目前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债权凭证,基本上都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属于可转让的无条件金融工具,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正是这些票据的独立性和流通性,保证了福费廷公司在购买票据后,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一步交易,从而形成了繁荣的福费廷交易市场。[1]
肖晶在(2003)指出当前,福费廷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并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福费廷二级市场。最近几年,宁波外贸增长迅速,出口产品的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附加值较高的工业产品以及机电等成套资本性货物的比例稳步上升,增加了中长期贸易融资的需求,出口业务中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日益普遍,同时第三世界国家对宁波的轻工业产品需求也日益增多,宁波企业对福费廷业务已经存在很大的潜在需求。[2]
戴佳倩(2005)说:采用福费廷业务,使远期应收账款变为当期的现金流入,资金周转速度加快;外汇核销提前,应收出口退税申报比原来提前了三到五个月,从而提前得到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按现行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负利息省财政补贴60%),根据我公司目前的出口规模中远期信用证所占的比例,福费廷业务为公司节约了可观的财务费用。[3]
张睿(2003)强调福费廷业务提供中长期融资,使用固定利率,因此对于经营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来说风险较高。在选择期和承担期中,由于利率上升会导致包买商的融资成本上升。对于这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何定价,既可以保证融资的利润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同时又能够使出口商接受,利率风险是福费廷业务的核心问题。[4]
杨晶(2004)的观点有国家强制的因素使交易对方违约给包买商的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某些发展中国家长期外汇短缺、对外支付能力差,或由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债的支付。国家风险产生的原因来自国家本身,不是交易对方的因素。如有些国家实施外汇管制,对外支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交易对方出于外汇管制严格的考虑,可能未经本国政府批准而对外签约,这样,到期就不能按时支付。另外,若进口商是一国政府机构,因政治制度或首脑变更,拒绝履行前政府所欠债务,那么包买商的票款也可能收不回来。再者,若该国以政治理由对出口国予以经济制裁或封锁,包买商的损失会更大。福费廷实务中,国家风险通常指担保行所在国(常为进口国)风险。
Michael,Jordan(2003)说从全球范围看,福费廷机构的处理中心多集中在伦敦、香港和新加坡。处理中心结构复杂、分工细致,负有信用审查、风险评估和统一调控、对外报价以及调动资金等职责。[5]
1.4 研究思路及框架
本篇论文首先通过对福费廷的概念,业务流程,运作模式,再与其它融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其次再分析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可能性及其必要性的具体阐述,最后介绍福费廷的业务风险的类型以及业务风险的管理作具体方法。
2. 福费廷业务简介
2.1 福费廷的定义
福费廷业务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东西方贸易。当时,东欧各国为医治战争创伤、重建家园,需要从西方进口大量建设物资、日用品和粮食。进口商因外汇资金短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当时东欧各国银行的融资能力十分有限,于是中立国瑞士的著名银行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成立了苏黎世融资公司(Franz AG Zurich),以美国向东欧国家出售谷物的贸易为背景,率先开创了福费廷融资业务。当时福费廷业务的期限多为90—180 天。[6]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语“A FORFAIT”,在德语是“FORFAITIERUNG”,在意大利语中是“FORFEIZZAZIONE”,这些词都表示“放弃权利和放弃追索权利”的意思。根据《Oxford Dictionaryof Finance》中的解释,福费廷是指“为包买商提供一种贴现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包买商以无追索权的方式,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收到的信用证或非信用证项下的本票、汇票等票据。融资期限一般为1-3 年,出口商支付贴现成本后,可以无风险地立即收到货款。”[7]
根据实际操作中福费廷业务的特点,目前国内业界对福费廷的一般解释为:福费廷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包买商(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地买断(Buy-up)由开证行(或承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应收款债权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由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或进口商出具的远期本票,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融资方式。[8]
2.2 福费廷业务的特点分析
从国际各银行或专业福费廷公司的实践来看,福费廷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福费廷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买卖合约交易。它产生于销售资本性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常贸易中,标的是远期票据。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已经经过进口商承兑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机构担保的应收票据卖给作为包买商的银行和福费廷公司。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或者福费廷公司的角色是买方,而不是一般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中间人的地位,它需要实际承受买方的所有权利义务。
(二)无追索权是福费廷业务的基本特征。福费廷业务的票据贴现与一般票据贴现不同,福费廷业务中银行对贴现的票款无追索权,而一般票据贴现是有追索权的。所谓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不获得款项或到期不获承兑,并在行使或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出口商在背书转让的债权凭证上均加注“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其必须放弃对所出售的债权凭证项下的一切权益。包买商则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以使出口商获得更加安全的融资。
(三)虽然福费廷起源于消费性贸易,但一般适用于融资金额一般在100 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资本性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
(四)传统的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期限在180 天以上,一般在2-8年,长的可达10 年。但随着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其融资期限较为灵活,短则1 个月,长则12 年,时间跨度非常大。
(五)福费廷业务的卖方是受到保护的。包买商一般不会把出口商的名字转告第三方,将来的业务也不与出口商发生直接往来,这样当票据账款回收出现问题时出口商信誉不会受到影响。
(六)中长期固定利率在金融市场中可以影响利率的因素很多,而这当中许多因素都难以预料,特别对于中长期利率变化进行预测是十分困难的。福费廷业务提供的中长期固定利率融资,不仅满足了出口商对融资期限的要求,而且锁定了利率成本,控制了利率风险。
2.3 福费廷业务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福费廷融资方式并不是最早的贸易融资业务品种,但其具备的特点确实是其他融资方式无法相比的,这也是进几年福费廷业务在国内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下面将通过福费廷与其他几种传统的人们熟知的融资方式作一下简单比较,找出福费廷业务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从风险角度分析,出口议付中的议付行或融资行承担着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和开证行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这一点与福费廷业务中的包买商承担的风险很相似。但综合比较,两者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方面(如表2.1):
表2.1 福费廷业务与信用证业务比较情况
项 目 项 目 |
追索权条款 |
融资期限 |
出口商财务报表结构的影响 |
外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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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 |
对出口商似没有追索权 |
更多的是360 天以上的中长期贸易融资 |
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改善了企业财务结构 |
出口商能够提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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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
可以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
一般是15 天至180 天 |
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
不能提前办理手续 |
资料来源:根据已掌握资料进行对比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在接受出口商以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 等信用销售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的基础上,向出口商提供的保理预付款、账款催收与管理、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虽然保理和福费廷都涉及到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但二者区别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如表2.2):
表2.2 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比较情况
项 目 项 目 |
融资期限 |
信用基础 |
适用的商品类型 |
追索权 |
融资金额 |
||||
福费廷 |
可以提供中长期的贸易融资 |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 |
资本性商品,如生产设备、重型机械和一些大型成套生产线等 |
包买商也不能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
对应收账款提供100%的一次性贴现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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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 |
仅提供180 天以内 |
基于商业信用 |
如生产原材料、零部件、和生活消费品等一般性消费品 |
保理商可以因为合同纠纷造成的争议而向行使追索权 |
保理商一般只对发票金额的80%进行融资 |
资料来源:根据已掌握资料进行对比
3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福费廷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3.1开展福费廷业务,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贸易融资途径
当前我国外贸企业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差异性,且大多处于买方市场,赊卖方式较多,外贸企业在现金流上普遍存在问题,迫切需要银行融通资金。老的国营外贸企业由于机构与产品结构等原因,遗留应收账款较多,贷款大多属于不良贷款,即使其部分产品销路较好,银行也不愿意再发放贷款;而新兴外贸企业出口销路好,希望通过融资扩展业务,但由于受企业现行规模限制,银行通常不能给予这类企业较高的信用等级,也很难授予其适当的授信额度,而采用福费廷业务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途径。福费廷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融资产品,其所占用的是银行额度而非企业授信,既能有效规避客户风险,又满足了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要,所以该业务一经推出就受到不少出口企业的青睐。
首先,相对于较高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外汇融资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商业银行能抓住这一机遇,适时开展福费廷业务,为企业量身定制各类贸易融资计划,推出包括相应结算方案、融资方案、资金方案的一揽子国际业务营销项目,必将引起广泛的市场效应,继而推动本行外汇业务的全面发展。
其次,银行可通过福费廷带动其他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发展。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同时,带来了信用证议付和出口托收业务,也使打包放款等相关业务的发展成为可能。
再次,办理福费廷业务同时增加了银行外汇资金的运作渠道。银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转卖票据的方式转嫁风险,也为外汇资金的运用拓宽了新的途径。
福费廷业务除了自身的业务外,还可以通过该业务吸引客户。由于福费廷业务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地满足出口商地需要,因此通过福费廷业务吸引客户,有时可以达到普通结算业务所不及地效果。例如四川某大型工程承包公司效益良好,市场广阔,一直是众多银行争夺地对象。当他们在2005 年与当地建行成功办理了一笔5000 万美元的福费廷业务后,该行与公司开展了大量的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大量的本外币贷款业务,银行不仅从中获得了丰厚的手续费以及贷款利息收入,更重要的是,该客户成为了该行忠诚度很高的战略合作伙伴,并成为该行的重要客户之一,银企合作领域在福费廷业务后的到了迅猛的发展。[9]
3.2 办理福费廷业务也满足了出口企业的利益需求
办理福费廷业务同样符合出口商的利益,这是因为:
第一,福费廷业务将远期应收账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解决了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问题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同时它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从而改善了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了资本的良性循环使用;
第二,由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因而承担了收取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出口商将原先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等都转移给了包买商。尽管出口商可以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来避免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但在我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般只赔付未收款项的 80%,国外最高也只能达到95%,剩余部分敞口风险必须由出口企业自行承担。而福费廷业务项下包买商买断的是企业100%的债权,出口企业不必承担任何风险;
第三,采用福费廷方式除给出口商带来上述收益外,在中国特定的外汇管制之下还有其独有的优势:按照我国外汇政策,银行对企业的远期收汇不论是提供打包贷款、押汇还是贴现,均视为向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不能向企业即时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必须等到实际收汇后方可出具。企业拿不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就无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和出口退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在税款上。而采用福费廷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以此取得的外汇资金,视为已收汇并可为企业出具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无需等到货款实际收回后即可办理相关核销和退税手续。显然这一做法对资金比较紧张的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极为有利。
综上所述,无论对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来说,还是国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银行,在我国大力发展福费廷业务是十分必要的。
4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面临的问题以及优势
在福费廷领域里,不论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之间,都是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中资银行首先须对自身的条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既看到不足,又看到优势,然后才能根据客观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策略。
4.1 我国开展福费廷业务面临的问题
福费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和法制建设尚处于发展、完善过程当中,因此,无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只有正视不足、解决问题,我国的福费廷业务才能够蓬勃发展。
福费廷业务中,汇票和本票是主要的债权凭证,很多业务中都会涉及到票据法的问题。我国的《票据法》虽然已于1996年开始实施,但仍有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特别是有关外币票据方面规定甚少,有待进一步完善。
《人们法院报》
对于此类案件,一家法院认为,依据UCP500和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开证行作出了承兑汇票的行为即使不符合票据法,但是这是开证行自身没有严格要求根据票据法行事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票据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因此开证行应对其拒付行为承担票据法下的违约责任。另一家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由于该汇票的承兑和转让都没有在票面作出记载,不能构成有效的承兑和转让因此开证行不负有票据下的付款义务。
从银行实务角度看,绝大多数银行间就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都是通过SWIFT,这是国际间一般的标准的做法。只有少数银行在票面进行承兑和背书并寄回受益人。但是如果按照第二个案件的判决,法院否定了国际银行间的一般做法,明显与国际惯例不符,有可能造成银行业务混乱,也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声誉。而两家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相互冲突的判决结果,则暴露了我国法院对于金融案件的审理能力不高,在适用法律和审理标准的把握上不能做到规范统一。
UCPSOO第18条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之责任”。国际商会在其出版物中也明确说明,关于信用证项下的票据问题留给国内处理。而我国票据法在司法实践显然难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司法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才能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对很多外资银行来说福费廷业务作为一项成熟的产品已有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运作机制,包括营销体系、价格体系、资金运作体系以及内部管理和法律支持体系等等。其中,价格体系是福费廷业务运作的核心,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方面。福费廷商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后台支持系统,这个系统能够通过对各家银行的背景资料、信用评级、国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析,结合具体业务的期限、金额和本行资金价格及资产结构安排等许多情况,迅速给出准确的报价。而且,市场条件瞬息万变,各个银行状况起伏不定,对系统内各项数据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十分重要,否则,凭借滞后和片面的信息难以提供合理的报价。
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外资银行,对后台支持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无不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例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在印度有一个近500人的团组,专司银行内部软件开发之职。他们开发的操作平台不但提供信贷业务查询、福费廷业务报价、代理行各项信息,还支持各类风险评估以及全球各分支机构的信息往来;德国德意志州银行目前在福费廷业务中使用的FORTRIS系统,由伦敦总部开发并维护,同时有福费廷专家负责更新数据,系统内的基本信息如各代理行地址、联络方式、各项交易情况等,全球20多个专业机构可以共享。
我国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尚属于起步阶段,各行基本都没有设立专业的部门从事该项业务。特别是受资金和技术限制,短期内难以形成自己的报价系统,对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各主要银行的经营情况与资信变化、某一笔业务的风险程度等均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也不能对客户的询价做出快速的反应,与福费廷业务包买商所要求的消息灵通、准确报价差距甚远,这无疑成为中资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一大障碍。
由于失去了价格体系这一核心,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能依靠外资银行作为二级包买商,将自出口商手中购得的票据转卖出去,从中获得有限的利差,而不能将福费廷业务作为本行独立运作的金融产品推向市场。有的银行即使出资买入了少量票据,多为投资性包买,即自己持有票据待到期后从债务人处获得款项,而没有能力在二级市场进行转售或者从二级市场购进票据,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大打折扣,难以形成充满活力的二级市场。
4.2 中资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的优势
入世之后金融市场渐渐开放有人把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形象地比喻成“狼来了,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客观、深入地加以分析,就会发现“狼”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样可怕。就福费廷业务而言,中国银行在资金实力和技术手段上虽然明显不如外资银行,但也有着自己的优势。
四大国有银行加上十余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因而有着十分突出的网络优势。这是中资银行的宝贵财富,也是外资银行所无法比拟的。事实上,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需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以中资银行的网络为依托。外资银行决定在中国开展福费廷业务后,他们的营销对象,除了个别大公司以外,更多是着眼于中国的银行,希望能够成为中资银行的二级包买商。外资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十分有限,直接从进出口企业获得的业务也有限,但是如果为中资银行提供二级包买,就等于将中资银行的客户间接纳入了自己的业务范围。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在福费廷业务方面,一般不应存在外资银行“吃掉”中资银行的可能性。
如果我们采取逆向思维的方式,中资银行为外资银行提供二级包买也是可行的。这项业务,多集中于中资银行承兑的票据上。由于银行评级一般不高于主权评级,因此,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承兑票据的包买价格在LIBOR+0.7%至L工BOR+0.9%之间,但是如果由中资银行作为包买行,一方面不存在主权评级的问题,另一方面,中资银行为国内同业核定的额度也相对比较宽裕,包买价格可以降低至LIBOR+0.5%左右。如果外资银行的出口客户在持有中资银行的承兑汇票后,可以到外资银行柜台以LIBOR+O.7%的利率进行贴现,同时,外资银行以LIBOR+0.5%的利率将票据转卖给中资银行,同样可以实现降低风险、赚取利差的目的。
当然,中资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找到国外的出口商,为其提供初级包买服务,包买价格较之外资银行会更加具有竞争力。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虽然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两类银行的互补性很强,只要找到恰当的合作切入点,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中资银行逐渐意识到单打独斗的经营方式已不能适应竞争需要。2003年全国十大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在苏州签署协议,今后客户只需在一家银行开户,就可以在这十家银行办理存取款、银行卡等业务,还将实现协议行之间网络互通与实时清算,各协议行可以将资金组合在一起共同对大额项目进行融资,提供资金的收益和安全。这种业务联合不仅局限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股份制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的业务联合也己开始起步。
在贸易集中地区实现跨地区的联合与合作,是体现中资银行竞争优势的另一途径。浙江省拥有一批资信良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由于受企业信用以及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不熟悉等因素的制约,商业汇票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一般只能在本地流通。鉴此,杭州、宁波、绍兴、湖州4城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签订《关于建立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试点联合区备忘录》,建立了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试点联合区,联合区内将实现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贴现、再贴现信息共享,互通管理制度、互通试点企业名单,区内试点企业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可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和转贴现,人民银行也可办理再贴现。这一做法推动和扩大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大大促进了商业承兑汇票的跨地区流通。
另外,随着国内信用证的推广,为中资银行间开展福费廷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目前,国内信用证只在中行使用较多,在国内信用体系日趋成熟之后,国内信用证有可能成为企业间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如果国内信用证得到普遍运用,中资银行间的福费廷交易将大大增加。由于国内信用证以人民币结算,从清算手段到资金成本,中资银行的优势都会显现无遗。
5 如何将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全面开展
5.1加强专业人才培育是我国全面开展此业务的先决条件
福费廷业务实质上是一种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既精通外语、国际银行业务,又熟知国际商业法律、法规和惯例。因此,要拓展业务,必须加强专业人才的培育。
商业银行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才从国内银行向外资银行流动也将进一步加剧。一些优质客户将随员工的流失而丢失。据了解,人们在选择工作岗位时,除了看重工资待遇之外,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在这个岗位上是否可以得到更多、更好的培训机会,以便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在人员培训方面,中资银行提供的机会显然远远少于外资银行。下表是中国开发银行一项统计资料:(如表5.1)
|
|
美国最大50家商业金融机构 |
欧洲最大50 家商业金融融机构 |
日本最大50家商业金融机构 |
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
费用收入比% |
最高值 |
106.88 |
133.89 |
94.03 |
82.83 |
最低值 |
40.93 |
34.88 |
26.01 |
41.87 |
|
平均值 |
64.94 |
68.12 |
67.05 |
59.26 |
表5.1 中外金融机构人员培训费用收入比
(资料来源:中国开发银行)
从统计中可知,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费用收入比低于发达国家商业金融机构的水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员工平均工资较低,而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科技投入和员工投入方面明显不足。
人员的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由于员工“跳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培养人才”和“留住人才”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国内商业银行加强对福费廷专业人员的培训,不但是发展业务、提高水平的需要,也是实施人才战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
5.2 明确市场定位, 把握重点地区
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对交易金额和期限要求较高,包买商只接受50万美元以上,期限超过90天的票据,包买商主要面对有一定实力的大客户。即使在今天,仍有包买商坚持这一原则,但是越来越多的包买商为适应市场需要正逐渐调整市场定位。就我国而言,中小企业更应成为福费廷业务的重点推介对象。
作为商业银行,推行“大客户战略”是一种通常做法,一个大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效益往往是数十家小客户之和,而银行所需花费的成本却并不高。因此各商业银行都把目光集中在国内外的大客户身上,银行贷款多向大城市、大企业和上市公司集中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大客户资源有限,在与大银行竞争中,资金、信誉相对较弱的中小银行往往处于劣势。例如,光大银行的“大客户”群体中,进入全国500强的企业只有15家。另外,实力较强的企业很容易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经常出现多头授信,而且大银行为企业核定的领度远远高于中小银行,导致中小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空置,不能充分利用,也无法给银行带来效益。
一方面,是大企业对银行贷款不屑一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对资金支持却是求之而不得。据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有66%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是自筹资金,只有12%的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融通资金,有36%的中小企业认为目前银行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得不到贷款支持,61%的中小企业认为贷款难的现象比较普遍,有88%的中小企业认为银行应制定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是因为规模小、财务报告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信誉度低等原因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福费廷业务对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产品。其最大优势是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授信,只要持有适当的票据,中小企业就可以顺利融资,而且利率往往低于出口押汇或贷款利率。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出口押汇利率一般为LIBOR+1%p.a,对于信誉等级较低的企业,还要向上浮动,如果评级在BB以下则不能得到银行授信,但是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持有从级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就可以按照LIBOR+0.5%左右的利率获得银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由此,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崭新的途径。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必须增强营销观念,适时调整市场定位,充分利用福费廷业务的特色和优势,将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纳入自己的客户群体,设法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任何一项金融产品的设计、推广都不是盲目的。福费廷业务在我国也需要有重点、有方向地开展,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交单而言,目标应当锁定在出口量较大的地区。根据有关统计,全国80%的出口量上、江苏、江、州和深圳。
商业银行应当对照全国出口业务的分布分布,调整自己的客户群体和地区结构,在重点省市及其覆盖地区有目的地进行推广,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出口量占到全国50%的广州、深圳两地没有开展起福费廷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今后的发展策略上,必须加强在广州、深圳的推广力度,深入挖掘丰富的潜在资源,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
5.3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扩大业务范围, 并逐步改善市场环境
在福费廷业务发展之初,很多中资银行都充当了“中间商”的角色,即从出口商处买入债权,再转卖给一家外资银行,从中获取很少一部分利差。个别银行为了争取客户,有时甚至选择放弃利差,仅收取议付费用。随着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目标的日益明确,这种做法必须改进,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更多地运用自有资金自行买入,从而赚取较大的利差收入。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没有外资银行发达,在福费廷业务中的一个很大顾虑是如何控制风险。事实上,只要恰当选择交易机会,风险是可控的。通过积累经验、完善操作流程,逐步扩大包买范围,从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福费廷业务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场境的制约响我国商业银行要继续拓展福费廷业务,需要不断改善市场环境。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合理的资金价格体系,提高票据流通能力,增加有效市场需求,从而更好地满足出口商的融资需要,同时为商业银行带来更多收益。
金融产品在推向市场时,有一个为人们认识和接受的过程。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了解不多,因此加强宣传应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福费廷业务的宣传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才能取得理想效果。所谓的“面”,是指通过各种媒介—如电视、报刊、网络、灯箱、宣传页等—进行广告宣传,使人们对这项产品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和良好印象。但是金融产品毕竟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它有着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必须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点”的宣传、营销,使进出口企业对福费廷业务有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实行了客户经理制度,客户经理多与客户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关系,在“点对点”宣传中有一定优势。但是客户经理们通常对人民币业务比较熟悉,而对于国际业务所知有限,对于福费廷这样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很难讲清、讲透。根据国际知名银行的成功运作经验,在产品推广方面多采取客户线和产品线相结合的方式。客户经理为一条线索,具备专业知识的产品专家为另一条线索。在对客户进行宣传营销时,客户经理和产品专家一同出马,由产品专家向客户做产品推介,当客户接受了该产品,开始与银行叙作业务之后,由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的日常维护,传递和沟通信息,保证业务操作的顺利进行。
法制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福费廷业务在欧美等国家己有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应借鉴其立法,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业务管理规范和基本操作规程,使我国的福费廷业务依法开展,规范运作,使福费廷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的司法机构已经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并开始着手改进。在处理涉及银行业务的纠纷时,更多地考虑到国际惯例和国际银行间的标准做法。遇到专业问题,还主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例如,一些信用证项下的纠纷,法院会向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咨询,委员会汇总大部分会员的意见,向法院提出颇具权威性和参考价值的答复,法院借助这些专业机构的支持,能够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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