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9种情形可申报出口退税
林启星 |2013-08-01 10:483093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自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进行收汇,如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除9种特殊情形外,其他的适用增值税免税以及征税政策。
本报讯(记者林启星通讯员余则玉)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定自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进行收汇,如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除9种特殊情形外,其他的适用增值税免税以及征税政策。
公告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内,出口企业发生以下9种特殊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作为视同收汇,并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退(免)税,主要是: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7.因溢短装的;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9.因其他原因的。
作者:林启星余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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