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货物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因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致损失,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货物通过投保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因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致损失,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进出口货物需要通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相应地分为海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现就海运货物保险介绍如下:
海运货物保险
风险和损失
海运保险是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这是由于商船在海洋航行中的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所致。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各国保险界对海上风险与海上损失,都有其特定的解释。因此,我们首先应对各种海上风险和损失的确切含义有所了解。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缦账傅拇笾履谌萑缦?SPAN lang=EN-US>:
(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而言。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序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前者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后者是指纲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以上表明,共同海损涉及各方的利害关系。因此,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由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所谓施救费有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高明有所不同,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久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它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负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它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有各种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这种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所作的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缩写为CIC),其中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缩写为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s)。
平安险。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苦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第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英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切险。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政党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日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政党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附加险别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物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苦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故一般附加队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恶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