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中的金融机遇
近年来,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提升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但是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对于现阶段中国而言,农村土地确权等产权改革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提升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但是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伴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的快速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的“期限短”、“额度小”的小额信贷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大额融资需求,条件较为严格的联保贷款也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随着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增加,金融机构必然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这些内容显示出政府改革农村土地产权的远大愿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要求“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随着以农村土地确权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迅速推进,全国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村抵押贷款试点,形成不同的抵押贷款创新模式,包括重庆开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宁夏平罗的“存地证”质押贷款、福建明溪林权抵押贷款和山东滕州土地专业合作社抵押贷款等。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近日共同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进行融资,实现了我国农村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为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带来诸多机遇。首先,有利于缓解抵押约束和降低风险,从而增加贷款供给。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根源在于:一是农村缺乏有效抵押物;二是即使有抵押物,但由于抵押物的处置成本和市场变现难度较大,使金融机构望而生畏。而农村土地确权之后,通过确定资产的经济潜能并使资产具有可抵押性和一定的可交换性,形成产权完整、权能清晰、权益保障和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和可信度增加,也增强了对农村借款人的约束力,有助于降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其“惜贷、慎贷”心理。若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抓住机会,创新基于农村各类资产的贷款产品,建立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模式,将能够培育出新的利润增长点。从目前各地试点情况来看,县域范围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体。在配套政策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还出资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机制和农业担保公司,以弥补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
其次,有助于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是我国农村家庭融资的重要特征,而小额、分散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则意味着高交易成本。对于现阶段中国而言,农村土地确权等产权改革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规模化的土地经营权若能够成为有效抵押物,则将大大地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国外学者对越南、泰国、洪都拉斯、巴拉圭等国的研究经验显示,精确记录且可转让的农村土地产权和有利于土地低成本流转的制度安排,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因此农村土地确权成为降低发展中国家农村信贷约束的一项较为普遍的政策措施。(亦有学者指出农村土地确权带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规模偏好特征,生产规模低于15公顷的农户难以在农地产权改革中获益,信贷可获得性仅对中等和大规模农户而言有所提高。)此外,农村金融机构面对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使用产业链金融、订单金融和物流金融等标准化的金融合约,进行集中批量放贷,大幅度降低原来发放信用贷款和调查分散小农户而必须支付的前期交易成本。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将加速农村资源的流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得以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必然会增加。如果允许其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进行融资,则将充分激活这些资产的经济潜能,有利于其进一步提高经营规模和效率,有效促进土地、金融等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实现农村产权改革、农业现代化和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当然,农村产权改革和抵押贷款仍处于试点阶段,面临着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土地流转评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和抵押的开展。资本下乡争夺土地经营权、土地兼并和失地农民等等潜在问题,也应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作者:张龙耀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农村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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