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銀行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
記者周芬棉中國銀監會今日發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為確保《指引》與國際最佳實踐同步,《指引》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即銀行的公司治理應履行對存款人、雇員等的權利保護責任等。
本報北京7月29日訊 記者周芬棉中國銀監會今日發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這是在整合此前頒布的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法人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各種公司治理基礎之上,針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發布的全新《指引》。其突出特點是,強調商業銀行有關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記者注意到,《指引》雖然依據公司法而制定,但是與公司法在治理結構的組織架構上存在明顯差異。《指引》在“三會”(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基礎上,單增“一層”,即由商業銀行總行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高級管理層。形成“三會一層”組織架構。設立高級管理層意在確保銀行經營與董事會所制定批准的發展戰略、風險偏好及其他各項政策相一致。
針對商業銀行的特點,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監管改革經驗,《指引》在第四章至第八章,主要規范了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價值准則及社會責任、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運行機制的主要內容,並增加了監督管理部分。
尤其是,為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指引》專設一章“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此章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為新增章節。明確商業銀行董事會而非董事長對銀行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關於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專題報告,對商業銀行風險水平、風險管理狀況、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提出全面風險管理意見。同時,對商業銀行首席風險官的職責、聘任及解聘等做了明確規定。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銀監會充分吸收了社會各界的建議,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新增了許多重要內容,除風險管理章節外,還包括:規范董事會運作及董事履職要求﹔做實監事會職責﹔加強主要股東行為約束﹔強化商業銀行戰略規劃和資本管理﹔對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有效的問責機制和透明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明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評估、指導與干預職能。
另外,為確保《指引》與國際最佳實踐同步,《指引》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即銀行的公司治理應履行對存款人、雇員等的權利保護責任等。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