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调整不能取消
14日,广东省人大代表、原广州地铁老总、现执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卢光霖在出席广东两会后表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但一些法规使中小企业压力很大,建议别再搞最低工资标准。
这与前两天广东省政协委员建议在金融风暴影响的这段时期内,应暂停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一样,是以放弃法治原则和制度性倒退为代价来为企业减压减负的主张,是不可取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性文件。在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最低工资标准”更是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多项条款中出现,成为约束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证。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职工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对某些无良企业老板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恶意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一般都要考虑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可以调整的,它是随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要素变化而有升有降的。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都会有所下降、失业率也会升高、经济增速相对放缓的情况下,各地政府确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然会要调低一些。因而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给金融危机下遭遇经营困境的企业增添多大的压力,再说政府在金融危机下也出台了很多有利于企业解困脱困的政策与措施,以帮扶企业渡过难关,这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轻了压力和负担,但为企业减压减负不能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否则就是一种倒退,会导致恶性循环。如果取消了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的利益就又要受到某些无良老板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