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起草贸易新规 填补国内法空缺
该征求意见稿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内容共十条,主要目的是规范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的执行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本报记者 刘涌 北京报道
中欧的光伏谈判正在紧要关头,国内一部新的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法规草案悄然问世。
5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6月12日。
该征求意见稿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内容共十条,主要目的是规范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的执行工作。
“该法规主要是对我国贸易争端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晓杰说,“我国的行政机关不能直接根据世贸组织的裁决做出决定,而未来暂行规则的出台则为其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迄今为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有近12年的历史。“在此时起草这样的法规,主要是中国近期遇到的该领域问题增加,需要有明确的法规对执行程序做出规范。”北京律协WTO与反倾销专业委员会主任蒲凌尘律师说。
填补国内法依据
在中国入世后近12年的历程中,大致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前六年“过渡期”里,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屈指可数。但过渡期结束之后,从2007年开始,中国面临的贸易争端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
截至2011年入世的十年里,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0起案件,其中仅有3起发生在前六年当中。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一旦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尤其是对中国不利的裁决,中国政府就需要对有关政策和措施进行修改或取消。
此前依据世贸组织的裁决,中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不符合WTO规则。而就在不久前,世贸组织对美国诉中国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贸易救济调查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相关世贸规则。
在商务部暂行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前,中国政府已经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著作权法等进行了修改。
“如果是对政策、法律的裁决,那么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修改就可以了。但行政机关‘双反一保’的举措属于行政行为,修改行政行为的决定需要依照法律进行,但世贸组织的裁决不能直接成为依据。”吕晓杰说。
暂行规则的出台,则正是要填补这一法律依据的空缺。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即表明,“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即“双反一保”措施),制定本规则。
商务部可再调查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近年,我国面临的贸易争端正在增加。这个暂行规则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明确规定了面对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裁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怎样的程序来执行。”蒲凌尘说,
按照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可在决定前对案件进行再调查,并需要通知案件利益相关方;得出结论后,还要给予相关方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不溯及既往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它的意思是,在终审裁决做出之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必再退还企业,只要在裁决之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即可。”中伦律师事务所“双反”专业律师徐铮说。
关于暂行规则的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正式实施以后生效的裁决,以及实施前生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
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作出的裁决,要求我国的“双反一保”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也将参照规则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