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实施 基金业监管将迎巨大转变
徐浩介绍,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监管执法的机制体制,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重,努力提高对基金销售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
⊙本报记者 徐维强
6月1日起,新《基金法》即将实施,基金业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环境。周五在深圳举办的“第三方基金销售高峰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徐浩表示,新《基金法》不仅为机构带来机遇和挑战,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基金行业监管将会发生巨大的转变。
徐浩介绍,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监管执法的机制体制,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重,努力提高对基金销售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同时,监管部门还注意信息化系统在非现场检查的应用,对基金销售、交易和资金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监管能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此外,监管部门还大力推动基金销售资金的三级监督体系,银行监督、中登公司负责事后的总账核对、监管部门负责错账的督察,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最后,监管部门还将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行为,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将成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共同关注的重点,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管能力,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
“合规经营作为市场各主体立业之本,基金行业是建立在信托文化基础上,信用积累尤其重要。”徐浩表示,如果不能在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下工夫,投资人权益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公司和行业的信用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徐浩认为,尽管大家说基金管太严、管太死,但在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其他资产管理行业的底线、制度安排,也要成为每家机构的固有基因和文化。
近期,行业中发生了一些被投资人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违规事件。徐浩认为,发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就是机构和相关人员没有把维护投资人权益放在首位,可能考虑更多的是自身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利益。他表示,创新活动中的新思路、新模式对创新者、客户、监管者的传统认识和判断都形成了挑战,大家以往的经验判断在创新活动中的情况下可能是无效或是部分无效的,如何在创新活动的同时还能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是大家要共同面对的课题,在经营中要更加脚踏实地的落实好维护投资者权益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