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2006-10-31 00:00588

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    (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   1、 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     

    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

    (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

   1、 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
 
    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

  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海运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

   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外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

 (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
  
    二、 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
 
    (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 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
   
    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洋运输中介活动的行为。
 
    1、任何在美国境内作为远洋货运代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提供50 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
   
    2、任何在美国境内作为无船承运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应提供75 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

   3、任何未获得在美国经营业务执照的国外的实体,如为进出美国的外贸运输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的,应提供150 000美元的财政责任保证。这种外国实体应对其在美国的代理行为或疏忽负严格责任。

   4、任何实体提供的财政责任保证的数额,如每增加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增加10 000美元。

   三、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业务划分

    1、“远洋货运代理服务”是指以方便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活动为目的,为他方利益而进行的货物装运服务工作。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向港口交付货物;
 
    (2) 准备并处理出口申报;
 
    (3) 订舱并确定、落实舱位;
 
    (4) 准备并处理发货单或装船单;
 
    (5) 准备并处理海运提单;

    (6) 准备并处理领事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7) 安排仓储;
 
    (8) 安排货物保险;
 
    (9) 根据美国出口法规清关;
 
    (10) 根据要求向银行、托运人或收货人准备并发送有关货物的预先通知或其他文件;
 
    (11) 掌管托运人预先支付的运费或其他款项以及与运送货物相关的汇款、预付款、贷款等款项;
 
    (12) 协调装货工作;
 
    (13) 向出口商提供有关信用证、相关文件、许可证、检验检疫以及与运送货物相关的问题的专业建议。
 
    远洋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
 
    (1)“货代补偿金”指公共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服务而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报酬。远洋货运代理要获得“货代补偿金”,必须取得FMC颁发的远洋货运代理执照,其名称同时在其提供代理服务的提单的“托运人”栏与托运人的名称一起予以披露,并表明为“托运人的代理”。公共承运人必须在其公开的运价本中规定其“货代补偿金”条款。
 
    (2)“货运代理费”指货运代理人因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而向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代理人所收取的费用;
 
    (3)“佣金”是指公共承运人因接受远洋货运代理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远洋货运代理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2、“无船承运人服务”是指以不实际操作船舶的方式,提供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远洋货物运输服务从而取得相应报酬的活动。该服务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 向有船公共承运人购买运输服务并将其转卖给其他人;
 
    (2) 支付港到港或多式联运费用;
 
    (3) 与实际托运人签订包运合同;
 
    (4) 签发提单或类似的单证;
 
    (5) 安排内陆运输并在全程运输中支付内陆运费;
 
    (6) 向远洋货运代理支付合法的货代补偿金;
 
    (7) 出租集装箱;
 
    (8) 参与安排起始地、目的地的代理。
   
    无船承运人服务的报酬:
 
    (1)“无船承运人服务的报酬”指无船承运人因承担承运人责任,为托运人、收货人、卖方、买方以及任何参与该活动的代理人提供运输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与向有船承运人购买运输服务而支付给有船承运人费用的差额。
 
    (2)“佣金”是指有船公共承运人因接受无船承运人为其揽货或者为其推销运输服务,以及为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就运输贸易、运输条件和条款进行协商提供服务而支付给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经纪人取得的报酬。
   
    四、几种无需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一)托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理业务。
   
    任何主营货物商品销售的实体可以在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代表他自己的货物或代表其母公司、附属子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的联合货物办理或履行货运代理服务。上述实体不应为提供与上述货物有关的服务而向公共承运人收取报酬。
 
    (二)公共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从事远洋货运代理业务。
   
    公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仅在使用其自身提单运输货物时可以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海上货运代理服务。此项代理服务的费用的征收应与承运人发布的运价本一致。
 
    (三)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作为海运经纪人无需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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