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严禁债券关联交易 重申15年前旧规
治理债市的一系列新规接踵而至,债市内幕交易的内控和外部监管有望加强。业内分析人士称,纵观系列政策的下发,直接影响是对理财类的丙类账户进行规范,同时对资金池模式的禁止。
治理债市的一系列新规接踵而至,债市内幕交易的内控和外部监管有望加强。
5月9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通知部分商业银行,即日起银行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以及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不得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并要求银行暂停代理丙类账户债券交易。
随后,5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要求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作为银行间债市的前台服务机构,外汇交易中心首次公开发布债市关联交易的规范细则,明确向市场表达了监管层治理债市的决心。
连续出台的债券新规及“扫黑”行动也殃及到债券二级市场,来自中债登数据显示,5月15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债券合计交易笔数3334笔,较4月份日均结算笔数萎缩近两成。
重申债券关联交易禁令
新瓶装老酒。
在《公告》中,外汇交易中心列出了7条禁令: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交易;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交易等。此举旨在进一步阻止债券市场各种“违规交易”。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不过是对央行此前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关联交易一系列禁令的重申。从1998年到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7份文件,放行了商业银行分行、企业年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组合、券商资管产品和三类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每份文件均明确提出同一机构内部各个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
“这就像你本来就有两条腿,现在规定出来,说你还是有两条腿,只是更规范点。”一券商交易员直言,对机构而言,如果内控做得好,新规对债券交易影响不大。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内控缺位,不合规操作十分普遍。而且,这些规定的下发时间最早的在15年前,对市场的约束力早已消失。
某城商行债券交易员表示,此前银行在旗下自有投资账户和理财资金账户间进行交易非常普遍,经常由同一家银行不同部门之间控制,用于债券买卖。究其所以,有商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人透露,因为银行间债券为标准资产,在通过自营账户过桥交易后,银行就能腾挪表内外资产,是正常的资金买卖行为。
银行理财流动性待考
作为银行间市场的后台部门,4月以来,中债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5月9日晚间,中债登电话通知了各家银行理财部门,要求银行理财的丙类账户不得与银行自营甲类账户进行交易结算;若当日已发生债券交易的,必须于5月10日15时点前进行反向交易。
5月8日,中债登还下发了正式文件,暂停丙类账户在银行间市场买入债券,只能做卖出交易;而在4月25日,中债登口头通知暂停信托账户、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专户等乙类账户在银行间债市中开户。
业内分析人士称,纵观系列政策的下发,直接影响是对理财类的丙类账户进行规范,同时对资金池模式的禁止。
据了解,近年银行理财户已成为债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市场的活跃度、交易量和流动性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前,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是期限一年以下的短期产品,但投资的产品如中期票据、城投债都是三年以上的产品;银行往往通过滚动发行短期产品对接长期,或在自营账户过桥交易来实现。
上海某股份制银行高管指出,由于此前银行理财户可以对接自家做的贷款项目,贷款的固定利差就能变为相对稳定的收益。而现在对银行理财户来讲,没有了固定的目标资产,收益评估能力就要提升。同时,在同一机构不同账户不能交易的背景下,银行理财户到期如果不能用新产品对接,或发生流动性风险。
对此,某银行交易员表示,同一机构账户间不能交易,找另一家机构倒一手就可以,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帮忙,就是操作环节多了一点。这意味着,如此一来,会增加银行理财产品的交易成本,部分银行理财收益率或面临下滑风险。
但另一方面,此新规也间接规范了银行的“资金池”模式。分析人士指出,理财户和自营户间禁止债券交易,在杜绝利益输送的同时,也有利于对资金池模式的规范,对于未来的理财市场,监管层似乎乐见资产池“解包还原”,一一对应。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业内人士强调,严格交易账户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应该是债市治理的重要方向;在严禁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不应矫枉过正,宜疏不宜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