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投资上限为净资产的140%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为配合新《基金法》的实施,证监会拟修订相关配套办法。作为《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自2004年《运作办法》实施以来,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做了具体规定。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欣 为配合新《基金法》的实施,证监会拟修订相关配套办法。4月26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基金法》的配套法规,自2004年《运作办法》实施以来,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做了具体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本次修订,一是新《基金法》即将实施,《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二是从近些年的实践看,《运作办法》的部份内容已经无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三是从海外各国的监管经验来看,中国的基金运作和监管还有部份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如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完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等;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如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等,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杠杆过高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国际惯例看,除杠杆基金、衍生品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特殊产品外,公募基金一般不得进行杠杆性投资,借款只能临时性应对赎回,不得用于日常投资,且有明确的融资上限,通常为10%-25%,即便是封闭运作的房地产基金,借款上限也通常不超过40%;三是进一步放松管制,拓宽行业的创新发展空间,如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进一步丰富基金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