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度表态:监管债券代持有法可依
对于证监会而言,其监管重点落于证券基金机构与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身上,这属于机构对象监管。4月26日,证监会同时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修订版本,其中对于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首次给予了明确。
杨颖桦
愈演愈烈的债市审计风暴,已经在悄然推动整个债券市场监管态度的变化。
继央行召开会议部署银行间市场清理整顿规划、中债登叫停三类乙类账户开户之后,证监会于4月26日下午再度表态,相关监管层人士就指出代持养券等行为明确违反了证券机构的内控、信息披露与尽责义务,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债券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代持养券行为一直是严格禁止的,并作为日常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内容。
证监会表示,在目前已经陆续开展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专项检查中,将专门针对固定收益业务中涉及个别从业人员可能存在代持养券这些行为,做了重点自查和后续核查安排。
这意味着,一行三会已经从日常监管的角度,陆续开始了债市制度重构的布局。但值得注意的是,真正涉及到“过券”等隐蔽行为的死角,从日常监管中则很难防范。这也是为何此次债市严打由审计风暴而起,司法机关介入正式明确,而一行三会等后知后觉之因。
一位监管层人士就对记者指出,虽然目前证监会对于基金的债券异常交易价格已经建立了联动监测机制,但对于倒券等经历多个对手方的行为,仍然很难发现,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配合。
这或意味着,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规范之余,后端的惩处警戒加强从而提高违法成本,方是完善整体市场运作机制的最终解决方案。
厘清监管法理依归
一场由审计风暴掀起的债市制度重构,引起关注的不仅仅是其中从业方式的各种灰色地带,还有债市这个本身就存在多头监管的市场中的监管界限。
作为首个表态的监管部门,证监会此前严禁代持的表态一度引起市场争议。争议的声音在于,代持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合理性,以及证监会是否能够介入银行间市场监管的问题。
事实上,引起混乱的“代持”本身并不是法律概念,要准确理解代持的概念,才能理解监管各方的措施。
代持养券是通俗的说法,在银行间市场上,主要指债券交易过程中,经双方约定,一方债券交由另一方代为持有的行为,实质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行为。代持是由双方私下约定的交易,不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的交易行为。
而在证监会看来,由于采取不透明方式操作,就很容易滋生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
落实到基金券商等本身在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机构而言,其从业人员采取私下协议交易的形式,首先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风控管理要求》,如果证券经营机构疏于内控管理,放任代持行为,则不仅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要求,也违背了对股东的勤勉尽责义务。
“首先违反了合规性,因为这是表外的交易。此外,这种约定是私下的行为,实际上公司又有信息披露规定,这样会产生风险的隐患。”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此指出。
事实上,早在2005年证监会就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其中对于基金代持的监管对象行为表述并未采用“代持”这一表述而已。
加强对手方管理
监管的法理依据被厘清之后,监管者所应采取的措施就渐趋清晰。
对于证监会而言,其监管重点落于证券基金机构与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身上,这属于机构对象监管。
而央行则是对于银行间市场丙类账户采取未来逐步取消或升级、中债登暂停三类乙类账户开户,这是对于银行间市场的规则重建,属于业务监管。
在证监会的角度,上述新闻发言人指出,“证监会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个别从业人员在债券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代持养券行为一直是严格禁止的,并作为日常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份启动的基金公司专项检查,以及目前启动的相关证券公司的固定收益业务专项检查中,证监会已经对个别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代持养券这些行为,做了重点自查和安排后续核查。
此前,有沪上某基金公司人士就对本报记者指出,现在丙类账户一切从严,许多单位内部都不允许和丙类户做交易了。其所在基金公司也被要求检查历史上与丙类户之间全部的交易记录。
而被证实带走调查的杨辉此前任职的中信证券,也对记者表示,正在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全面自查。
而证监会的表态意味着这不仅仅是一场应付眼下债市监管风暴的临时动作,未来加强交易对手方管理或成为重点工作内容。
“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交易对手方管理,加强合规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严禁利益输送,严禁违规代持,严谨账外经营,是证监会一直鲜明的态度。”上述发言人指出,“目前证监会加大了现场检查力度,未来还将进一步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完善监管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市场透明度,共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眼下证监会对于债市风暴履行的仍是机构监管的职责,但在其业务监管的范围内,也早已开始了制度的重新规范。
4月26日,证监会同时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修订版本,其中对于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首次给予了明确。
征求意见规定,“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整体上控制常规基金的杠杆水平[《修订稿》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对于明确约定采用杠杆策略等特殊产品,再另行规定。
而这正是针对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迅速,部分基金的杠杆已突破了40%的情况。其所作出的规定,也使得债基的杠杆融资上限与银行间市场的杠杆上限终于趋于吻合。
难防的暗角
事实上,证监会对于债券交易的日常监管并非在眼下才变得敏感起来,除了明文规定之外,在基金部还有相应的内部窗口指导。
上述监管层人士对记者指出,目前基金部对于基金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有着日常监控机制,要求其定期上报相关交易情况,如其一年期债券交易价格偏离中债登收益率曲线水平30个基点以上,一年期以上债券偏离50个基点以上,都会被视作异常交易,将会在日常监管得到特别关注。
而基金部也与相关部门有着定期的信息监测交换体制,这相当于股票交易中交易所与证监会的信息联动机制。
但上述人士也坦承,在目前暴露出来的诸多“倒券”等行为中,由于其经手的交易对手方众多,而且其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日常监管中很难被及时监测到。比如此次多起事件最终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方才暴露,行政监管机关则很难凭借日常监管的信息,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查获相关违规行为。
而如何在不伤害到市场运作灵活性的情况下,加强日常监管的有效性,监管层表示,未来或许将从加大后端惩戒力度入手,进一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进一步强调了,代持中如果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