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提高股基仓位下限 从60%升至80%
为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运作办法》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将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运作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和托管业务。
同时规定基金投资杠杆上限,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简称《运作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为了提高股票型基金风格的稳定性,《运作办法》提高了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参照国际惯例将其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为进一步强化监管,也明确规定了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运作办法》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将10%的分散化要求从股票扩大到债券等其他证券。对于基金中基金,参照国际经验,要求其持有其他单只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此前,我国现行《运作办法》在制定之初,由于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型基金数量较少,因此只对股票投资提出了10%的分散化要求,未对基金持有单只债券提出比例限制。
数据显示,从历史统计来看,股票型基金仓位总体上一直在80%至90%,目前有13.5%的基金仓位在80%以下,将其仓位下限从60%提高到80%的调整对多数基金无直接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强对基金杠杆水平的约束,加强对基金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运作办法》规定,“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整体上控制常规基金的杠杆水平,对于明确约定采用杠杆策略等特殊产品再另行规定。
据悉,为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证监会将进一步放松管制,拓宽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运作办法》取消了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产品设计。
同时,《运作办法》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了种子基金模式。根据《运作办法》,拟进一步降低发起式基金的成立门槛,取消初始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要求,发起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和锁定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标准仍然维持不变。
此外,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小规模基金,资产规模长期低于5000万元,为进一步加强对小规模基金的监管,鼓励小基金“关停并转”,《运作办法》要求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持有人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是否继续存续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运作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和托管业务。同时,对持有人大会程序总体原则是:没有日常机构的,按原程序召开持有人大会;有日常机构的,首先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若该机构不召集则其他主体可以按照没有日常机构的程序召集。此外,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删除了与原产品核准制对应的“审慎监管原则”,将来产品注册重在合规性审查;规范了申购赎回“有效”、“成立”等。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运作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