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改革后的贸易信贷管理

李晓霞 |2013-04-26 13:371000

贸易信贷作为与贸易相伴而生的债权和债务,表现为进出口商之间直接提供的信贷,是影响资金流与货物流对应关系的时间差因素,是货物贸易外汇真实性审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贸易信贷报告数据与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诚实报告,提升货物贸易主体监管效能。

  文/李晓霞编辑/靖立坤

  贸易信贷作为与贸易相伴而生的债权和债务,表现为进出口商之间直接提供的信贷,是影响资金流与货物流对应关系的时间差因素,是货物贸易外汇真实性审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贸易信贷管理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改变了原来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完全分割的局面,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结合。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强化贸易信贷数据质量管理,实现监测分析和监管效力综合提升,防范其“顺周期”特性冲击国际收支平衡风险,是当前外汇管理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管理模式

  通过企业报告采集贸易信贷明细信息。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在资金或货物实际发生跨境后进行“一次性”报告。报告方式以电子信息报送为主;报告业务种类涵盖出口预收、出口延收、进口预付和进口延付四类;报告内容则简化为勾选报关单或申报单,填写对应的贸易信贷金额和预计实现时间。通过企业报告,外汇局可以获取逐笔贸易信贷的明细信息,为后续监测分析提供支持。

  与贸易收支总量核查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监测系统自动根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信息,将相关货物流或资金流调整至相应的预计收/付款或预计进/出口月份进行核查,最大程度修正总量核查指标计算中存在的时间错配,使总量核查结果更趋合理、准确。贸易信贷报告数据与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诚实报告,提升货物贸易主体监管效能。

  动态专项监测,筛选重点监测企业。利用企业报告信息,监测系统自动汇总计算贸易信贷发生额、余额的规模及比率,以及中长期贸易信贷规模和期限分布等指标。外汇局可对贸易信贷实施专项监测,分析地区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的规模、方向和趋势,判别需要重点关注的贸易信贷类型,筛选重点监测企业。

  实施分类管理,进行结构优化。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奖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外汇局对A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政策便利,其贸易信贷规模、期限不受限制;对B、C类企业采取严格的真实性管理措施,扩大义务性报告范围,限制相关业务办理,严格单证审核要求,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查处。通过对B、C类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重点监管,有利于优化贸易信贷结构。

  监管面临挑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给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监管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的准确性有待提高。从目前情况看,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比例偏低,存在漏报、迟报、错报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经营活动影响报告时效。部分企业境外客户较多且分布国家较广,受不同国家经济政治环境、汇款时效、发票接收、货物验收等因素影响,企业较难预测贸易信贷预计实现时间,导致企业难以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告。

  二是大型企业逐笔报告压力大,影响报告质量。大型企业业务规模大,进出收付业务笔数多,逐笔报告耗时耗力,漏报错报风险高,直接影响贸易信贷报告质量。以某大型通讯技术公司为例,平均每月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业务5378笔,需安排专人逐笔操作,超常压力下,准确性难以保证。

  三是部分企业根据总量核查指标状况调整报告。由于企业报告与否不直接影响实际业务办理,部分企业根据总量核查指标是否超标,选择性地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个别企业甚至采取虚假报告方式达到调整总量核查指标的目的,由此导致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存在较大偏差。

  四是监测系统报告功能有待完善。实际业务中存在一笔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同时发生时间差和金额差的情况,但受系统功能限制,无法同时进行时间差和金额差报告。此外,企业无法通过监测系统对已报告数据进行筛选核查,无法导出相关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内部核对管理难以有效开展。

  贸易信贷真实性审核存在困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贸易信贷超规模、超期限等违背贸易惯例的现象。这在关联企业交易中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为贸易信贷规模与企业规模及进出口业务规模明显不符,贸易信贷规模或期限与其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性不符等。外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真实性审核时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真实性审核的主要依据是贸易合同,而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进出口或收付款期限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为证明其贸易信贷真实性,需设法找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

  二是监管人员凭经验只能判断明显有悖常规的贸易信贷业务,而在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与其报告的贸易信贷期限一致的情况下,外汇局如何认定其真实性缺少法规支持。

  三是现行法规框架下,关联企业以贸易信贷名义进口后长期不付汇,属于变相借入外债。但只要能够提供表面真实的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外汇局就难以对其定性,也缺乏分类依据和处罚手段。

  缺乏系统性的贸易信贷管理规范。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构建了贸易信贷报告制度,并通过监测系统提供监测分析支持。但从总体上看,贸易信贷管理尚未形成宏观“面”、中观“线”、微观“点”之间相互关联又各有侧重的有机整体,缺乏完善、科学、统一的贸易信贷管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管效果。

  完善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下一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强化贸易信贷数据质量管理基础上,依托监测分析,判定贸易信贷管理宏观容忍度及微观管理方向和重点,并以总体风险可控为目标,灵活调节微观主体监管力度。

  疏堵并举,强化贸易信贷数据质量管理。一是探索简化贸易信贷报告操作的方式方法。在基本满足贸易信贷监测分析数据采集需求的前提下,增加定期总量报告或批量报告,简化大企业报告操作压力。二是优化监测系统报告功能,增加已报告明细数据的批量导出,使企业可据此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报告效率。三是重点加强对大企业和辅导期企业的宣传指导,增强其对贸易信贷报告重要性的认识,指导其做好报告工作。四是有针对性地强化贸易信贷报告事后核查力度,将报告质量作为现场核查重要内容,并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尤其是虚假报告行为进行惩处。

  依托宏观及中观分析,判定贸易信贷管理宏观容忍度及微观管理方向和重点。构建贸易信贷宏观形势和中观结构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结合国际收支形势确定宏观容忍度及微观管理方向和重点,保证贸易信贷项下跨境资金流动整体风险可控。指标设计可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判断贸易信贷规模合理性的指标,如贸易信贷(区分资产类和负债类)发生额占进出口规模的比例;二是判断贸易信贷结构合理性的指标,如资产类贸易信贷规模与负债类贸易信贷规模的比例,贸易信贷期限、地区及行业结构分布等;三是判断贸易信贷对外债管理影响的指标,如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比例、中长期贸易信贷余额与外债余额的比例等。

  以总体风险可控为目标,灵活调节微观主体监管力度。对于微观主体,可从规模、比例、结构、行业经营特性等多角度监测其贸易信贷业务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需根据贸易信贷宏观容忍度灵活调节微观主体监管力度。当贸易信贷领域的总体风险超出宏观容忍度时,外汇局可自上而下地筛选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求每个超比例地区压缩规模,地区再要求每个超比例企业压缩规模,层层落实,使地方乃至全国总体比例降至合理区间,以实现贸易信贷总体风险可控,防范其“顺周期”特性冲击国际收支平衡的风险。此外,贸易信贷是货物贸易领域的主要风险点之一,制度设计中还需考虑危机形势下的政策预案。政策预案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全面启动或是部分地区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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