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孙旭斌 |2013-04-26 13:28887

答:该笔退款项下的收汇应先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而后由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将该笔收汇转回其资本金账户。经办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该笔资金从待核查账户至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划转手续,不得直接结汇。

  文/孙旭斌 编辑/靖立坤

  问:出口货物出险后的保险理赔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出口企业获得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收入和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收入,性质上均属于企业的出口货款,应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并应填报贸易收款核查专用信息,同时标注“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或“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

  操作提示:如为B类企业,银行应凭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其他贸易真实性证明材料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业务,并按照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为企业办理电子数据核查,扣减相应可收汇额度。

  问:企业可否通过个人外汇账户收付货物贸易外汇款项?

  答:不可以。除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操作提示: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问:因出口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退汇,企业是否可以退给原付款人付汇时使用的外汇账户以外的外汇账户?

  答:企业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后,如果因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退汇,可以退给原付款人付汇时使用的外汇账户以外的外汇账户,但必须是以原付款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操作提示: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退汇,需要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退汇业务。180天(含)以内的退汇,企业可以直接带原收汇凭证、原收入申报单证和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银行办理,退汇时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问:企业在办理出口项下退汇手续时,能否直接从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支付款项?

  答:可以。待核查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企业退汇支出,如果直接从其待核查账户支付,需要事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操作提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申请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问:某公司以资本金账户资金支付进口货款后,因种种原因取消了合同,货款退回,且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超过180天。收汇银行应如何处理该笔收汇?

  答:该笔退款项下的收汇应先进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而后由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将该笔收汇转回其资本金账户。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供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外汇资本金账户账号)、收汇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进口合同、付汇凭证等)。经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出具登记表,并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超期限原路退汇”字样和拟划转的外汇资本金账户账号。经办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该笔资金从待核查账户至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划转手续,不得直接结汇。

  法规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条。

  操作提示:一是该笔退汇属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收汇,应当先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二是由于该笔退汇的收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超过180天,所以适用于外汇登记业务管理;三是兼顾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该笔收汇不能直接结汇,应划转外汇资本金账户后再结汇。

  问:企业为国外客户研发模具,研发及生产费用由外方提供,模具做好后不出口,而是用于本企业为外方生产产品。请问对此类收入该如何处理?

  答:模具等收入,由于没有对应货物出口,如果申报为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收入,必然会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不一致。此类收入不属于企业义务性报告范畴,但如果该类收入金额较大且会对企业总量核查指标产生较大影响时,建议企业报告相关信息。具体报告方式可以为多收汇差额报告,也可以为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法规依据: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除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报送相关信息。

  操作提示:建议企业发生此类业务时,及时与当地外汇局联系,主动报告相关情况。

  作者单位:外汇局江苏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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