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细化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从今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有了新变化:废止了去年出台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本报讯 从今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税管理规定有了新变化:废止了去年出台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明确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这些新变化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2013年第12号公告,即《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的。
除了上述内容,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内容还包括: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本年度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把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需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同时,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相比管理办法,公告还增加了一些内容: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包括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补充了对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的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内容纳入进来。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预申报,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办理退(免)税正式申报,规定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以及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规定了出口业务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
据了解,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是近年来对退税管理政策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全面清理和规范了既往的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和申报要求等内容,把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改革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提出了一些完善管理办法的建议,“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也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于这些考虑对管理办法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