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掀起海外併购潮
2013-04-09 16:356160
而我集团本部报表显示年度是亏损,请问我集团该境外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是否可以合併至我集团本部报表,以达到抵免税额的目的。答: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境外企业属於集团子公司,由於两者都為独立核算企业,不存在利润上缴问题,也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
目前,全球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產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国家力推「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兼併重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记者了解到,2013年不少中资企业又準备掀起新一轮的海外收购潮,包括能源企业、中资银行等都迅速在海外进行扩张。境内总部与境外公司之间如何可以抵免所得税成為「走出去」企业财务总监们最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期特邀了广东省地税局有关税务专家就有关境外企业所得利润的税收抵免进行了详细解答。林伟涛张浩林李斌
境外盈利可弥补境内亏损
问题:我集团所属境外企业需上缴利润至集团,该境外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低於中国税率。而我集团本部报表显示年度是亏损,请问我集团该境外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是否可以合併至我集团本部报表,以达到抵免税额的目的。
答: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境外企业属於集团子公司,由於两者都為独立核算企业,不存在利润上缴问题,也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2、境外企业属於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但不得用境外亏损冲减境内盈利。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28点的规定:「如果企业境内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这个问题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率高低没有直接关系。
税收抵免四步骤消除重复徵税
问题:关於集团本部收取境外子公司分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希望能对财税[2009]125号文及其他有关政策做一些讲解。答:了解境外所得的确认仅仅是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开端。对居民企业而言其实考虑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并计算出实际应纳中国企业所得税额才是真正的关注点,因為整个制度就是為了尽量消除重复徵税,可以将其分解為以下四个步骤:
步骤一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和新税法关於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确认来源於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
步骤二确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以下简称「可抵免境外税额」),亦即是居民企业就其来源於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在该国家(地区)所实际缴纳和负担的公司(法人)税和预提所得税等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之和。此外,居民企业还必须关注两个问题。第一,需要考虑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计算问题,这部分请参看以下第四节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否适用饶让抵免的问题。根据「通知」的规定,新税法体系下的饶让抵免,是指居民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徵税协定的国家(地区),按所在国家(地区)税法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待遇,且按照有关税收协定规定,该减免税额应视同為所在国家(地区)的已实缴税款,而可在中国办理税收抵免。同时,并非所有可抵免境外税额都能够在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新税法对其设有抵免限额,即下面步骤三。
步骤三居民企业应继续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出源於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计算公式為:
按照「通知」的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上述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均应依照新税法规定的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的法定税率计算。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两项相比从其低者」的原则,把可抵免境外税额(步骤二)和抵免限额(步骤三)作出比较。简单说来,就是在当年实际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可以超过按新税法就该项境外所得而应当缴纳的中国所得税额。如果实际缴纳和负担的境外税额低於抵免限额的,居民企业可以在当年获得全额抵免;但如果它超过了当年度抵免限额的,在当年度居民企业应当只按照抵免限额进行抵免,超过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於抵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企业如果不能準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境外盈利可弥补境内亏损
问题:我集团所属境外企业需上缴利润至集团,该境外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低於中国税率。而我集团本部报表显示年度是亏损,请问我集团该境外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是否可以合併至我集团本部报表,以达到抵免税额的目的。
答: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1、如果境外企业属於集团子公司,由於两者都為独立核算企业,不存在利润上缴问题,也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2、境外企业属於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允许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但不得用境外亏损冲减境内盈利。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28点的规定:「如果企业境内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这个问题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的所得税率高低没有直接关系。
税收抵免四步骤消除重复徵税
问题:关於集团本部收取境外子公司分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希望能对财税[2009]125号文及其他有关政策做一些讲解。答:了解境外所得的确认仅仅是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开端。对居民企业而言其实考虑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并计算出实际应纳中国企业所得税额才是真正的关注点,因為整个制度就是為了尽量消除重复徵税,可以将其分解為以下四个步骤:
步骤一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和新税法关於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确认来源於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
步骤二确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以下简称「可抵免境外税额」),亦即是居民企业就其来源於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在该国家(地区)所实际缴纳和负担的公司(法人)税和预提所得税等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之和。此外,居民企业还必须关注两个问题。第一,需要考虑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计算问题,这部分请参看以下第四节的具体内容。第二,是否适用饶让抵免的问题。根据「通知」的规定,新税法体系下的饶让抵免,是指居民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徵税协定的国家(地区),按所在国家(地区)税法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待遇,且按照有关税收协定规定,该减免税额应视同為所在国家(地区)的已实缴税款,而可在中国办理税收抵免。同时,并非所有可抵免境外税额都能够在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新税法对其设有抵免限额,即下面步骤三。
步骤三居民企业应继续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出源於某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计算公式為:
按照「通知」的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上述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均应依照新税法规定的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的法定税率计算。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两项相比从其低者」的原则,把可抵免境外税额(步骤二)和抵免限额(步骤三)作出比较。简单说来,就是在当年实际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可以超过按新税法就该项境外所得而应当缴纳的中国所得税额。如果实际缴纳和负担的境外税额低於抵免限额的,居民企业可以在当年获得全额抵免;但如果它超过了当年度抵免限额的,在当年度居民企业应当只按照抵免限额进行抵免,超过的部分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於抵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居民企业如果不能準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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