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95%小微企业未从银行借贷

2013-04-07 09:17512

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内在的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可以发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4月6日上午,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上,,《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今日在博鳌发布。

  报告认为,从金融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当前实体经济对金融业的现实需求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利率市场化等推进相对谨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以及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针对当前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报告还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经济学家胡祖六也参加了这场发布会,并给予报告很高评价。他提到自己认真阅读报告全文,并对报告中提到的一些事实感到吃惊。他说,报告第一次用详尽数据总结、证实了当前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困难,这说明目前中国金融改革任务远未完成。

  为不同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模式

  据统计,当前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量10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机会。

  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相比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

  “特别是在经济紧缩时期,金融机构容易将更为稀缺的信贷等金融资源向大型企业倾斜,客观上形成对小微企业的挤压,加大了小微企业的经营压力。”巴曙松认为,要逐步缓解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小微金融的不同金融需求,为不同的金融机构找到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业定位与可行的商业模式,一方面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同时要推动大型的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大型商业银行要通过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和商业模式推进客户结构调整。

  适当放松管制以促进小微金融服务

  在当前,金融业严格的准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即便在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2011年,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在年底贷款余额也仅仅达到3914.74亿元,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实,不仅小贷公司,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分布看,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中小城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有限,金融服务的供应不足,也使得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从而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

  而且严格的准入管制,带来了显著的牌照溢价,也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习惯于依赖牌照管制带来的溢价等来经营,内在的改进经营管理的动力不足。

  针对这种现状,巴曙松表示,应当适当放松管制指标,以促进小贷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引进新的小贷公司促使竞争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管制

  “要促进小微金融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使其能够通过正常经营获取必要的利润,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开利率的管制。”巴曙松说。

  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小微金融机构应聚焦小微企业的客户定位,走与大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有差异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整个金融结构的调整。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但是从实行该规定以来,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

  对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两份文件,可以发现,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在许多方面要高于投资者直接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

  “这种看似正向的引导实际上反向封堵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道路。”巴曙松说。

  从机构规模以及客户定位方面看,村镇银行客观上可以结合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一些优势,例如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框架,以及小贷公司的区域特色和灵活机制。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时适当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参数,从而让那些非常在实际经营中表现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晋级为村镇银行,以扩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的能力。”巴曙松表示。

  放宽小贷公司负债率上限可降低非法集资风险

  由于实践中小贷公司自身信用资质较弱、增资扩股难度较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特定性质的金融机构,使其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只能是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获取贷款,导致其融资成本明显较高。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使部分规模较小的民间资本纳入正轨,但是在吸收大规模的民间资金方面竞争力有限。”

  巴曙松说,小贷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自有资本50%的资金,但是1:0.5的杠杆率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一个明显的硬约束,这就使得原本资金来源狭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一步面临“资金供给瓶颈”,往往在小贷公司发展到后续阶段时使其现金流出现问题。

  对比当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10倍、银行业10多倍的杠杆,巴曙松认为,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原则前提下,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替代民间融资、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潜在风险,又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小贷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积极性。

  支持微型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小微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决定了该类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天然弱势,结算方式难畅通,无法开展对公业务,办理银联卡业务,是目前微型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此问题尤为严重。

  “另外,从我们调研和了解的情况看,目前绝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然没有接入征信系统。虽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机构查询征信,但是小微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是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低端客户和困难群体,这部分客户并无征信记录,无法在央行分支机构的征信系统中查询到。”巴曙松表示。

  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改善,尤其是结算系统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使微小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中,不仅有利于小微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中国金融机构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机构更好的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除政策上配套外,还需要根据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推进要金融创新,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一些优质小微金融机构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再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

  (编辑: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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