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4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发布通知,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除此前规定的投资范围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指期货。
4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发布通知,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除此前规定的投资范围外,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指期货。
根据2011年2月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与《办法》相比,通知依然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不过投资范围扩大明显,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单个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30%和10%规定的限制,但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通知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进行限定,还对产品本身的风险等级、投资品种、投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
4月2日当天,人社部还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对养老金产品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划定了投资范围,并将其分为股票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货币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型等类别,人社部还表示,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合规情况,适当增加养老金产品的类型。
在养老金产品投资比例上,该通知要求,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