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防盗刷:保险理赔不简单 银行保障障碍多

2013-04-02 20:27847

信用卡不论是丢失还是被窃都会出现盗刷风险,盗刷产生后,持卡人往往面临与银行、商户的“拉锯战”。条款中约定信用卡遗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资料图

  中新网4月2日电(金融频道 王硕) 信用卡不论是丢失还是被窃都会出现盗刷风险,盗刷产生后,持卡人往往面临与银行、商户的“拉锯战”。大多数持卡人往往不清楚自己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取证困难,难以挽回损失。于是类似的保险业务和银行的失卡保障业务相继出现,这些服务宣传可以为持卡人提供“失卡保障放心无忧”。

  这类保险或服务真的可以在遭遇盗刷之后全额赔付吗?中新网金融频道了解到类似业务并没有持卡人想象的那么万能,很多情况都是不赔的,消费者购买或出险理赔的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险公司推“信用卡盗用险”:

  几大免责条款 持卡人或遭遇拒赔

  信用卡盗用保险一般是当信用卡丢失后无法第一时间挂失或冻结,保险为持卡人提供挂失前盗用损失的补偿。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保单中会约定免责条款,很多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以某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信用卡盗用保险为例,可以对信用卡进行1个月至1年的投保,基本保障金额为1万至2万元,保费从5元到80元不等。如果仔细阅读保单就会发现,保单中包含一系列责任免除条款,比如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持卡人未于信用卡背面签名致第三人冒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

  此外,条款中约定信用卡遗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顺利理赔不简单 需提交报案回执、消费明细等证明

  除了免责条款,顺利理赔还需提供不少资料,如果持卡人在出险后没有及时办理,会造成无法理赔的情况,理赔一般需要提供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回执;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需银行盖章);由银行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信用卡挂失时间证明等。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同样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了信用卡防盗保险并不意味绝对安全,在购买相关保险前,消费者还是要擦亮眼睛。一旦出险也要注意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和银行,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之后的纠纷,为顺利理赔提供保障。

  相关免责条款和理赔过程是否合理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在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开发产品首先考虑的就是风险控制,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不承保哪些风险都经过调研和精算,例如调查1000名曾遗失信用卡的人,千分之几遭遇过盗刷,一年发生的概率是多少,根据这些信息确定保险的费率。信用卡丢失、被盗类似风险在保险公司可控的范围内,消费者发现以后可以进行挂失,银行也可以进行冻结。但是例如信息泄露、伪造信用卡进行盗刷、黑客攻击等风险保险公司无法控制,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影响面无法估量,因此保险公司会选择免责条款来进行规避。

  银行推“失卡保障服务”:

  挂失前72小时保障 遇劫持泄露密码银行负责

  除了上文提到的保险公司以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对于因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在信用卡部规定的挂失生效期之前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无法追偿的、本应由持卡人自负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外。还有一种“信用卡信用保证险”,这种保险是保险公司以银行信用卡部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因持卡人或其他原因给银行信用卡部造成无法追偿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目前很多银行推出了信用卡赠送失卡保障的服务,消费者无需自行投保,由银行统一投保,赠送相关保障服务。以某行“失卡保障”为例,若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窃,在挂失前72小时内发生的、因信用卡被盗用造成的刷卡消费损失,将由银行负责。持卡人若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信用卡的取现密码,在持卡人挂失前72小时内发生的、因被抢劫而造成信用卡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现造成的损失,持卡人可凭公安机关报案回执,亦可向银行申请取现损失补偿。

  专家指出银行失卡保障服务 部分免责条款不合理

  同样银行提供的失卡保障也有很多情况无法赔付,比如某行规定网络购物、电话订购等非刷卡交易;通过分行、银联或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调单后,认定属于持卡人亲笔签名授权的交易,或者卡片系由持卡人的配偶、亲属、朋友或受雇人、代理人所冒用的;持卡人账户最近三期账单有还款延滞或挂失前六个月无消费、预借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未在第一时间挂失的,未按规定缴纳挂失费用的;持卡人卡片背面未签名导致卡片被第三人冒用的。以上这些情况一旦出现持卡人都无法享受“失卡保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指出,银行规定“持卡人账户挂失前六个月无消费、预借现金交易的不予保障”这个条款不合理。即使这个服务由银行方面赠送给持卡人,这个条款仍然值得推敲。赠送的服务不能认为持卡人没有花钱,只能说是银行通过持卡人赚到钱,然后给持卡人的相关激励回馈,实际上这些服务还是持卡人的一种消费,相关服务条款也应公平合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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