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严禁发放第三套购房贷款

马力 | 2013-03-31 05:29 547

(记者马力)昨日下午,上海市公布了本地房地产调控细则,其中对于二套房贷,表示要适时调整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海: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昨日下午,上海市公布了本地房地产调控细则,其中对于二套房贷,表示要适时调整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当日晚间,重庆市也公布了本地房地产调控细则。

  上海研究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共享

  关于限购政策,此次上海市出台的细则中并没有明显的收紧。只是表示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

  房屋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信息交互共享,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对于二套房贷政策,上海市表示,要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群等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

  上海未提出二套房贷款利率上调幅度

  与北京相同,此次上海也并没有明确提出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的上调幅度。

  在“国五条”中,最受社会关注的就是二手房交易的个税规定。此次上海市调控细则中规定,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与“国五条”的表述几乎完全一致,并没有地方落实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五条”的要求,各地要在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房价控制目标,今天就是大限的最后一天,而且北京、上海、广东已经做出表率,因此业内人士预计,今天将迎来各地调控细则和房价控制目标的集中公布。

  重庆细则未就相关征税具体说明

  重庆版“国五条”细则的第五条就房屋转让所得税作出如下表述: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但对无法根据历史信息核实原值的房产交易如何征税,细则中未有说明。

  ■ 盘点

  房地产调控 京沪粤细则对比

  【房价控制目标】

  北京: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与2012年相比保持稳定,进一步降低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的价格,逐步将其纳入限价房序列管理。

  上海: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广东: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房价控制目标。

  点评: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剔除了保障房,实现难度更大。虽然同属房价上涨较快城市,但上海涨幅在四个一线城市中最小,“达标”难度相对不大。北京明确要求相关房价要“降低”,值得关注。

  【限购】

  北京: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自3月31日起,京籍成年单身人士在北京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上海: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的住房限购措施和相关操作口径。

  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

  点评:北京对单身人士的购房限制趋严。上海此前已经实行对单身人士的限购政策。根据17号文件要求,“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那么珠海原来是在主城区限购,现在扩大到全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套房贷】

  北京: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上海: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广东:细则没有提到二套房贷政策。

  点评:北京明确要提高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业内人士预测中的“七成首付”有可能成为现实。上海则留了“后手”,一旦房价继续上涨,提高二套房首付乃至贷款利率的“大棒”便随时可能落下。

  【20%个税】

  北京: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广东: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

  点评:三地口径一致,只是北京特地复述了“满五年唯一住房免征”的内容。这让不少买房卖房者吃下定心丸。国税总局2006年下发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对合理购房需求的保护。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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