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拳挥向信贷腾挪 还原银行理财业务本色
编者按: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近段时间以来可谓紧锣密鼓。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应监管要求已在紧张进行理财业务自检自纠的各商业银行,无疑正经历着迈向规范与透明前的艰难期。
翟超/制图
编者按: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近段时间以来可谓紧锣密鼓。针对不规范的资金池理财业务,银监会在1月末已召开座谈会,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进行自检和自纠,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特别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监管指标的提出,令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更为有章可循。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应监管要求已在紧张进行理财业务自检自纠的各商业银行,无疑正经历着迈向规范与透明前的艰难期。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一一对应,并对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数量实施限额管理,限制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腾挪信贷额度和进行资金池操作,有助于理财产品回归本色。
剑指信贷额度腾挪
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于存贷款利差,盈利压力之下,面对存贷业务发展中关于贷存比及资本充足率等多重限制,理财产品业务成为银行绕开监管的蹊径。
具体做法在于,通过发行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券商、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投资于具有较高收益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谋取更高的投资收益。对于这类通道业务,银监会曾几度清理,通道业务也先后由银信模式转为银证模式,此次新规出台,目的之一即在于严格限制理财产品业务突破信贷额度限制的做法。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意味着,银行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变相扩大信贷投放的做法将遇到上限。
一位监管人士认为,银行不能只盯住信贷类资产,虽然短期内利于形成规模,但对于提高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丝毫无益。
彻底规范资金池
当下银行理财产品被诟病最多的问题是不透明,资金池是银行较多采用的操作方法,资产错配与时限错配是资金池的突出问题。
工行行长杨凯生介绍说,资金池产品有几个特点:一是不同产品的资金进行混合投资,且投资于不同标的;二是将一种产品的投资收益用于垫付不同产品,甚至用来充作存款和发放贷款。工行一直反对这种做法,所以目前资金池操作产品数量为零。
去年底,时任中行董事长的肖钢曾撰文讨论影子银行问题,指出银行业的财富管理(以理财产品为主)蕴含较大风险,尤其是资金池运作的产品,银行采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产品的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
针对资金池操作,新规中包含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而且,商业银行还负有信披义务,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杨凯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银监会禁止使用资金池操作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其违背了理财业务的本质要求,把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随意转嫁,将投资收益在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随意转移,取缔这种做法是完全应该的。
回归理财业务本色
在银行开展的通道业务中,银行是以“理财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没有对抵押品的处置权,一旦投资的标的资产出现问题,易产生纠纷,投资者的利益完全得不到保护。有研究人士建议,商业银行应该利用好自身在风险评估方面的技术优势,提供真正的资产管理服务,而不是过多依赖通道。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投资管理人赚的是技术钱,过程中需要保证投资标的真实明确,各种信息公开透明,这些要求贯穿在银监会监管新规的始终。比如,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监管新规并没有完全禁止通道业务的发展,只是使理财业务发展更加规范。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温彬博士指出,推进利率市场化将带来利差收窄的过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趋势不会改变,有效应对的方法,一是调整信贷结构,从过去大客户集中投向转向更多支持中小企业;二是发展多元化业务平台,进入证券、保险和基金领域。“但是发展之前必须有很好的规范,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提高银行应对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能力。”温彬博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