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发展重庆民间融资的建议

2013-03-28 16:16 1231

据反映:随着重庆经济发展的提速,全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膨胀,这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民间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出台细则,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金融业态建设。

 据反映:随着重庆经济发展的提速,全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膨胀,这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民间融资活动日趋活跃。调查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市场活跃度近50%,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行为发生率高达3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但是,随之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经营手续不齐全,存在非法集资乱象。目前我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良莠不齐因监管乏力和缺乏行业自律,整体运行还基本处于无序状态。部分典当、寄卖行、担保公司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来扩充资金数量,扩大自身规模,为整个资金链的健康发展留下隐患。还有不少未经批准进行融(投)资的机构,非法集资进行非法运营。
    2.企业民间融资来源中“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借款占比迅猛增加。从资金融入渠道的占比变动看,去年下半年企业通过“其他个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融入资金的占比分别比上半年提高近40和25个百分点,此趋势如果延续,极易形成信用风险。
    3.“流动资金”和“房地产相关投资”资金需求明显上升。截止到去年10月,用于“流动资金”的民间融入资金占比达到63.25%,创下2011年以来的次高水平。同时,房地产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量急剧上升,创监测数据的新高,存在着民间借入资金投向的风险。
    4.普遍利率偏高。当前,我市民间融资名义利率变动较为平稳,主要在20%-25%区间波动。然而调查显示,多数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以缴纳保证金、砍头费、项目评估、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融资成本,相当部分可达3-4分,个别甚至高达5分,远远超过了民间融资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要求,也远远偏离了市场平均投资收益水平。
    5.资金用途不合法。据调查显示,目前重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和“地下钱庄”日趋活跃,致使不少民间资金滞留于民间借贷市场,没有进入正规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由于无法其民间融资活动与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管,不仅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也扰乱了金融市场发展。
    通过对105家样本企业和57家样本中介机构的监测估算,2012年1-9月重庆民间借贷余额在560亿元至610亿元之间,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5%-7%。从近两年情况看,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部分区县借款方、贷款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存款人已形成一个利益链条,一旦产业资金链断裂,便会造成资本金、利息、利润等应得和既得利益无法收回的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将面临崩溃,最终结果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此问题应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未雨绸缪,通过金融改革创新,规范和发展好我市民间融资市场。为此,建议:    1.建章立制,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发展。
    尽快出台规范我市民间融资的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具体可归纳为“三个一”:
    “一个法规”,即尽快出台《重庆市放贷人条例》。明确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划分标准,以立法的形式引导民间金融活动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个办法”,即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通过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准确掌握民间融资动态并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
    “一个平台”,即建立民间融资规范交易平台。建立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市场交易平台与交易系统。
    2.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一是逐步放宽小型金融机构准入条件,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治理结构好、风险防护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是出台细则,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型金融业态建设。
    三是扩大直接融资比重,逐步降低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扩大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的规模,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3.完善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一是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建立重庆民间融资金融监管服务机构,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防控。建议各区县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密切跟踪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投向,实时掌握并报送所在地民间融资情况,特别是一些重点行业的民间融资动态情况。
    三是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四是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对从事、变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力度,加大民间融资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长效工作机制,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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