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监管升级:一一对应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审核批准。”而通知出台的目的也在于推动商业银行做真实的理财业务,力促其逐步实现低资本运作,从而推动其业务转型。
21世纪网独家报道 中国银行业高达7.10万亿元理财资金有望加上一道风险“防火墙“。
3月27日,多位商业银行人士透露,中国银监会已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监管指向去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上述《通知》给出的解释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透露,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银监会此番明确提出“坚持限额管理原则“,即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防止业务规模过快飞速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
这意味着,过去一年飞速扩张的银证、银基、银保等通道类业务,相当部分有望纳入有效监管轨道。
“通道业务增长过快确实有隐患,但是仅仅规范通道业务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3月27日,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告诉记者,此番监管新规内涵和外延都更广,“新规并不是要把各类通道业务掐断,而是要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债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每个理财产品要建财务报表
此番,银监会重申资源来源运营一一对应原则,即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并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清晰明确。
一句话要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即“每个理财产品都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在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眼里,推进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充分和透明化,是银监会近两年的一个工作方向,“理财本来属于直接融资市场的一部分,直接融资市场,投资人要清楚我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我的投资的标的是什么。”
对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不得新增理财投资非标,《通知》印发前的存量部分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今年年底之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当然,上述新规意图并非会计转表,而是风险转表,换句话说,上述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如果没有按时达标,并非要将其从表外转入表内,但要增提资本。
一位接近就监管机构的人士分析,如果做不到一一对应,其风险承担后果是分不清楚是投资者自己承担还是要由银行来实质承担的。这就模糊了理财的本质,成为银行或有的风险。
同时,银监会给了商业银行将近10个月的缓冲期,将有效地缓冲新规对相关业务的冲击。
在上述国有大行人士看来,上述两大原则均在商业银行预期之内,多家银行2012年底也针对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计提了相应的拨备。
以建行为例,3月25日业绩发布会上,该行管理层透露,对于一些基础资产风险有变化的理财产品,建行已主动进行了减值准备提取,截至2012年年底,建行自主发行理财产品余额为8823.99亿元,理财产品减值准备保有余额为12.34亿元。
同时,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理财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而商业银行也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该类业务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力促标准化理财产品转型+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它们更加关注银监会此番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总额划出的两道限额红线——即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政策出台的逻辑很清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业务,飞速扩张,但太快就有风险。
多位商业银行人士均向记者表示,银监会应对商业银行开展特定理财业务设立相应门槛,“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差的机构,不应什么业务都让它们做。”
在上述大型银行人士看来,部分中小银行缺乏自主产品设计能力,往往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和券商基金展开合作,但缺乏对产品风险和收益的实际控制权,“往往沦为合作方资金募集通道,这样风险是极大的。”
与限额管理相应的,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实行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业务及退出机制。
同时,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审核批准。
“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上述通知规定。
上述大型银行人士指出,通知对于银行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果不按照通知的要求管理非标债权投资,就要占用银行的资本。”而通知出台的目的也在于推动商业银行做真实的理财业务,力促其逐步实现低资本运作,从而推动其业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