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地方税体系如何破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这在党的工作报告中还是首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大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其迫切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这在党的工作报告中还是首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大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其迫切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
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应定位为最大限度地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构建新型地方税体系,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体制改革目标和方向,以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五位一体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步伐。
在功能定位上,要转变政府职能,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政府与市场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只有明确边界划分,建立良性的资源配置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二者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作用,有效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如果政府管的事过多,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那么,可致某些公共物品的供给背离实际需求,地方政府必有扩张支出规模的冲动,通过扩大税基或变相收费、收“过头税”等手段达到筹资的目的。按照市场规律,应当是市场和资本决定政府行为,而不应当是政府决定市场和资本行为。构建新型地方税体系,必须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推动型转变,真正完成市场化改革,使负税(纳税)人成为经济范畴和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使之成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成为一方力量的博弈者,形成对地方政府扩张税收收入规模监督制约的主体。
在职责划分上,要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范围,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地方与中央事权、财权划分是否清晰、合理,不仅关系到财政制度的安排,也事关税收制度的安排。在不完全的分税制改革条件下,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形成多年来中央财政靠税收,地方财政靠非税收入的扭曲的财政分配格局,地方政府财力与事责不匹配的问题较为突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必须对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配置与划分进行系统思考,整体谋划,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划分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和主要内容,明确各自管理的幅度、范围及共同管理事务和财力分担机制,着力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力与事责不对等关系,进一步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固化,实现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规范化管理。
在介入方式的选择上,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授权,民族地区可先行先试,总结样本成功经验后再推开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区地方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大背景下,构建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呼吁之声日益高涨,其迫切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税政上要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权和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省级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税实施办法。鉴于目前税收立法层次不高,多为国务院规章和部门法规,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地区管理经济事务权力,在民族地区选择一个或若干个自治区先试行,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在改革目标的选择和制度设计上,要充分顾及改革的宏观效应和微观效应
任何一项决策,都应充分考虑到宏观层面及微观层面的平衡、统一。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应定位为最大限度地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税收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任何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对纳税人利益带来的影响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都要有充分考虑。同时,改革对国家、经济、社会、财政的整体性、系统性影响也要充分全面评估。宏观层面要调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微观层面主要是考虑及评估市场主体企业及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对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的影响,也可上溯至某一行业、地区影响。地方税改要吸取民间的智慧,要做到开门立法,公开立法,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收成本。我国纳税的主体是民众和企业,如果他们的观点和想法不能得到充分公正的表达,那么,这个税源的基础及其对它的研究路径、方向、制度设计都有可能偏离。
在征管制度设计和目标确立上,要与现有税收征管能力相适应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直接税征收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对税务部门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量大大增加,税务部门必须进一步优化和重组征管体制,构建新的机制,科学合理地设计征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努力实现政府容易管理、纳税人容易理解的和谐征纳目标。(作者单位:广西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