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温州金融改革终于来了点干货
作为全国高度瞩目的地方金改试点,温州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点“出格”的事情来。作为全国高度瞩目的地方金改试点,温州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点“出格”的事情来。
作为全国高度瞩目的地方金改试点,温州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点“出格”的事情来。
自去年3月底正式启动以来,温州金改围绕破解民间金融的“两多两难”(资金多投资难、小微企业多融资难)问题,开展了不少改革实践。但老实说,不论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还是民间资管公司试点,都没有看到理想的效果。截至去年12月26日,在8个多月的时间里,中心共成交808笔、总计3.5亿元,比之当地的民间融资规模微不足道。
今年2月底,在“中国改革(温州)论坛”上,温州市市长陈金彪谈到了金改的困难。他表示,温州金改在地方金融监管合法化与民资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方面遭遇到了“玻璃门”,在小贷、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等方面,也有不少法律政策障碍亟待突破。“两会”期间,中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则辩解,金融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能将温州经济问题直接归于温州金融改革,“解决经济问题必须是金融改革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相配合。”
困难也好,辩解也罢,作为全国高度瞩目的地方金改试点,温州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点“出格”的事情来。央行副行长的话音未落,据国内媒体报道,中国首部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已基本起草完毕,有望于年内提交地方人大会议表决。从透露的一些碎片化信息看,这部《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不少社会关心的敏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甚至可以说,温州的金融改革终于来了点干货。
依据可获得的文本,《条例》的总体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如无意外,《条例》将由浙江省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从位阶看,地方性法规虽然低于法律,但高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条例》对民间融资作出了定义,指“民间借贷和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包含但不限于民间借贷。《条例》禁止了“钱炒钱”,并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及相关服务。
作为全国高度瞩目的地方金改试点,温州需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点“出格”的事情来。
让人眼前一亮的突破是利率管理。《条例》设定48%的年利为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线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另外,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超过该规定利率的,超过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条例》的亮点在于,小心地对保护利率与利率上限作出了区分。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当前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24%即会被认为是高利贷,显然不适用于当前的民间借贷。《条例》对此有所容让,四倍基准利率仍被设定为保护利率,单把高利贷的线翻了番,划到了48%,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化提供了依据。相比于苛刻的四倍基准利率,48%的划线能够覆盖绝大多数正常的融资需求。
《条例》另外一个接地气之处是,对超短期的“过桥贷款”予以了豁免。这种应急性贷款,由于期限短,有可能只有几天,其年化利率非常夸张。此次《条例》并未对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利率作出限制,意味着“过桥贷款”的利率可以超过48%。
此次《条例》若能通过表决,标志着温州金融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获得了实质性的突破,温州金改也可从此由虚开始做实。不过,正如此前央行副行长所表述的那样,金融改革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事情,温州还需要在《条例》基础继续拓展金改的空间。比如说,除利率市场化改革外,能否在民营银行的设立上开一个口子?这种金融市场开放将为温州金改带来更有力的支撑。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温州金融改革终于来了点干货。我们并不指望这一《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能够带来多么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温州的问题不仅在金融,还在产业,更在温州地方政府难以掌控的顶层设计方面。不过,这至少为地方金改树立了榜样。接下来,上级监管部门会怎样应对《条例》的“出格之处”,温州金改经验又会否被各地效仿,将是观察金改成效的关键。时隔近一年后,温州的金融改革才算真正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