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 2013-03-11 17:11 607

十八大报告提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目标,要求“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传统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中,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交织在一起;属于私人物品的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收益通常会被用来支付社区公共需求。

  作者: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尚 央

  十八大报告提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目标,要求“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确理解十八大报告中的这一精神,对于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有重要意义。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就明确阐述了我国农村实行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在“统”的层次上发展集体经济,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在“分”的层次上发展农户经济,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笔者认为,十八大报告的精神与十七届三中全会是完全一致的。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归结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了中央推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新理念。

  我国传统集体经济有四个特点

  今后,按照中央的精神,必须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替代传统集体经济。中国传统集体经济的特点有四:

  第一,资产由一个社区的成员共同所有,成员退出社区时不能将资产量化分割后带走,使成员事实上没有退出权。

  第二,社区共有资产不仅包括了经济学所定义的“公共物品”,更包括了经济学所定义的“私人物品”。以上两点是传统集体经济最关键的特征。

  第三,社区共有资产的处分事实上掌握在社区领导人手里,社区领导人的产生或由上一级政府任命,或由社区成员选举产生。

  第四,在传统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中,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交织在一起;属于私人物品的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收益通常会被用来支付社区公共需求。

  传统集体经济在一定历史时期有其政治上的优越性。在革命政权建立之初,传统集体经济因其对经济资源的直接控制,有利于初生革命政权在财力困顿条件下动用物质资源维护政权稳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中最主要的物资,实现全社会关键物资的统一分配。

  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需要克服其自身存在的几个弊端

  传统集体经济因存在上述特点,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需要克服以下几个弊端。

  一是公权不当干预私权,减弱经济活力,引起社会摩擦。例如,现行法律规定,三分之二的村民表决通过,就可以变更所有人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私权自由受公权干预的现实,是引起农村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一些地区就发生过愿意拆迁的大部分农户殴打“钉子户”的事情。

  二是公共品分配与私人物品分配交织在一起,既造成了私人物品分配的平均主义,又破坏了公共品分配的普惠性原则,产生了分配的“双重扭曲”。因为受经营性资产的影响,社区原住民反对将来自集体资产的收益作为公共品分配给社区居住的外来人口,破坏了公共品分配的普惠性原则;又因为集体资产被作为公共品产生的源头,以至在分红时以社员身份为对象进行,不论社员对资产的关心与负责程度,这就产生了平均主义的低效率。

  三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公权扩展结构造成广泛的“无责任负债”现象。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多个自然人组成的按份共有的有限责任债权结构、个体户与民间借贷者构成的无限责任债权结构,均是成本与收益对称的结构,不容易发生过度负债情形。但传统集体经济体制将成员的资产完全掌握以后,会产生“分红刚性”,村干部借此获得集体成员的“合法性认同”。这种分红刚性所产生的压力,是一些地区集体经济负债的基本原因。

  四是传统集体经济存在一种“内部人控制”的自增强机制,产生显性和隐性两种监督成本。在传统集体经济越是强大的社区,家族控制公权运作的特征越是明显,最突出地反映了内部人控制的自增强机制。社区通常存在的监督会产生成本,因对内部人控制的无奈,社区成员消极作为也是一种成本,可称为隐性成本。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告别传统集体经济,就是要按照中央精神,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其中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优点,是社员自愿入社,同时也享有退社的自由,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形成对合作社负责人的压力,从而也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率,按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也会给社员提供更多的利益,特别会将流通领域的一部分利润转化为社员收入。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联合,形成效率更高的市场服务机制,在更大的范围里使一般家庭农场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结合起来,降低农民的市场风险。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一方面要使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开,让村委会专门负责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国家也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提高支持效率。今后要注意支持真正的农户所创立的合作社,而不是来自城市或流通领域的商人组建的不很规范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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