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条例划定借贷年利上限48%

左永刚 |2013-03-08 11:31975

昨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向本报记者独家透露,温州金融办已经于日前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报送省级层面审核。”  去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昨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向本报记者独家透露,温州金融办已经于日前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报送省级层面审核。该《条例》选择以年为时间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导利率合理化,同时设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民间借贷利率在市场化的基调下,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利率限制实际是在规范出借人的放贷行为,过高的利率对借款人和放贷人均不利,严重影响实体经济发展。”在主持编制《条例》过程中,李有星体会颇深:“《条例》规定借贷处罚利率线年利率48%,是表明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以改变过去年利率超出120%也没有干预的局面。”

  去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其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据李有星介绍,《条例》提出立法宗旨是为促进民间融资规范与发展,建立民间融资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民间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条例》对备案登记、备案程序、备案交易的风险承担、备案效果等作了规定。备案分为豁免备案、自愿备案、强制备案三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了一项征询措施,即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与民间融资活动密切相关的企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温州市民间融资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意见。

  “该《条例》还被列为浙江省二类立法计划,预计有望于今年9月份最终立法。”李有星表示,《条例》的制定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其他相关任务有效推进的基础。

  业内人士指出,《条例》在国内外没有同类立法例参考的情况下,以温州市民间融资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探索中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经验,创造性地编制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填补了国内民间融资管理系统性立法的空白,是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创新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该《条例》的出台,将为浙江省温州解决民间融资难题,解决“两多两难”、实现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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