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力推收益凭证助券商融资 或成类资金池业务突破口
短短一周时间,证监会接连推出两项被业界认为“尺度超乎想象”的券商新政。这种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
短短一周时间,证监会接连推出两项被业界认为“尺度超乎想象”的券商新政。先是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大大扩展,如今券商吸纳社会资金的门槛也将因为收益凭证的推出而大幅降低。一些业界人士称,再加上去年的资产管理业务新政,证监会实质上是在资金和资产两头都放松了管制,允许券商开展“类资金池业务”。
昨天,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文件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这种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在流动性方面,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收益凭证这一创新甫一公布即在业内引起热烈讨论。一些证券业人士甚至认为它将开启券商从事类似银行资金池业务的大门。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通过柜台发行的理财产品滚动募集资金,形成一个资金池,再投资于一个资产池子。虽然银行理财产品的这种模式的确有其风险,甚至被质疑为“庞氏骗局”,但无可否认的是,如果控制好系统风险,其灵活性的优势也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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