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将添新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公司可参照适用
曲德辉 |2013-03-04 22:191007
(记者 曲德辉)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
本报讯
(记者 曲德辉)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证监会起草了这一《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将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暂行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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