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欧盟进口甲苯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王希 |2013-02-28 16:29823
中国商务部28日发布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国内甲苯胺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王希)中国商务部28日发布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公告,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22.2%至36.9%的保证金。
公告称,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应国内甲苯胺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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