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破解“乌坎困局” 先推动产权改革
如果农村土地制度不改革,农户承包或使用的经营性土地还是按集体产权的行使原则去配置,农户自己说了不算,那么,类似乌坎村发生的事情就还会上演。乌坎村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做过艰苦工作,处理了腐败村干部,处理了部分土地纠纷,严格依法选举产生了新的村委会干部。
如果农村土地制度不改革,农户承包或使用的经营性土地还是按集体产权的行使原则去配置,农户自己说了不算,那么,类似乌坎村发生的事情就还会上演。
近日有媒体关注广东乌坎村事件的后续发展。据东方卫视报道,乌坎核心问题是土地,被上届村委会盗卖的土地已部分收回。但由于乌坎村事件发生,投资者不敢来,村集体无法获得收入。村民抱怨土地或者钱应该分一点,但现在什么都没得到。当初维权的骨干分子也逐渐分化,而民选的村主任称后悔牵涉到维权活动之中。
客观地说,乌坎村事件及其演进对中国改革的确有标本意义,遗憾的是人们对它的认识多有偏颇。
乌坎村事件发生前,在村民自治选举方面类似乌坎村的情形在全国其实比比皆是,但其他类似地方并没有发生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可见,民主选举方面的问题并不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乌坎村的特殊性,一是这里土地产权关系不合理,且因城市化进程极大提高了这里的土地市场价值;二是当时村干部有严重腐败问题,并在土地交易中中饱私囊;三是整个海陆丰农村地区的宗法力量很活跃,乌坎村尤其严重。任何地方只要具备这三个条件,迟早会发生群体性冲突。
乌坎村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委做过艰苦工作,处理了腐败村干部,处理了部分土地纠纷,严格依法选举产生了新的村委会干部。就这样,乌坎村事件总算平息下去了。可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堪重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千头万绪难说清,“乌坎困局”的根子在产权。
土地产权本来可以有一套大体和谐的制度安排。概括说,一个集体社区的公共土地(如道路等)需要实行集体产权制度,而集体成员的经营性土地则可实行成员可自由进退的按份共有制度或家庭所有制度。如果所有土地不论其公共性如何一律实行集体共有共用制度,那就是自找麻烦。即使实行民主制度处理这个问题,也极不合适。经营性土地的利用、交易、定价,都需要实际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按照风险和机会成本因素做出决策,决不能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办。集体产权的行使与巨大的土地利益扯在一起,权力的含金量就会提高,在选举中就会出现好勇斗狠的恶性竞争;村干部当选以后也会经不住利益诱惑。
这就可以解释,乌坎村为什么还陷在困局中。如果农村土地制度不改革,农户承包或使用的经营性土地还是按集体产权的行使原则去配置,村干部还是越俎代庖,成天要管理或处置那些经营性土地,而农户自己说了不算,那么,类似乌坎村发生的事情就还会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