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预收汇比例调增至25%

2008-12-27 00:24 440

据新华社电国家外汇管理局23日下发通知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调增至25%。

    根据外汇局23日下发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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