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新规约束评级机构自律
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加强了评级行业的集中监管,主要从利益冲突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和加强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针对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跟踪评级不及时、不到位问题,《评级指引》明确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要求。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出台第一个专门针对评级业务的自律制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下称《评级指引》),该指引搭建了评级业务自律管理的大体框架,推动自律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并为将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制定总纲性文件预留空间。
《评级指引》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为约束对象,约束范围以信用评级机构为主,涵盖了受评企业、评级业务委托方、评级结果使用方等主体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行为,基本理念是保证信用评级独立性、增强评级质量控制和提高评级透明度。
该指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信息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利益冲突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包括发行人委托评级、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在内的信用评级业务共性环节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加强了评级行业的集中监管,主要从利益冲突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和加强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
此前交易商协会已于2010年10月成立了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业界座谈,持续跟踪行业动向,按季发布等级变动和利差分析报告,对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起到一定程度的外部约束作用。
强化评级独立性
在评级独立性方面,在营销阶段和信用评级活动开展环节,《评级指引》既要求与受评企业或其关联机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联人员回避,同时也根据中国现实情况,特别提出了禁止信用评级机构采取低于行业公允价格、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要求,并进一步要求其不得买卖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在项目人员的选择上,还参考了欧盟监管改革中提出的分析师轮换制,并根据中国信用评级行业人才储备不足的现实进行了调整,改为不区分主分析师和一般分析师,并统一其连续服务上限为5年、冷冻期为2年,此标准略低于欧盟要求;在信用评级结果发布后,《评级指引》参考欧盟的监管改革要求引入了相应人员的离职审查制度,同时要求将离职后受聘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受评企业、信用评级委托方以及主承销商。
增加透明度
《评级指引》提出了对信用评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在指定网站公布上一年度业务开展和合规情况,并接受公众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同时也要求评级机构不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机构基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信息等,另一方面对于信用评级业务直接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评级报告发布等事项也进行了具体要求。参考国际信用评级监管中的新变化,《评级指引》在对评级报告的撰写中增加了对信用评级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针对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跟踪评级不及时、不到位问题,《评级指引》明确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要求。另外,还参考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的新变化,在原有监管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评级新业务评估制度要求,以降低评级机构盲目开发新业务而造成的风险。
对于日益突出的级别竞争、级别招标等不良现象,《评级指引》也对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相关方维护评级独立提出原则性要求。在具体条款上,要求评级机构严格将市场拓展和评级业务分离,禁止采取级别保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另外为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对自己有利的评级结果,规定其对同一债项委托多家评级机构时,应披露所有评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