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首部评级自律指引出台
1月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这是我国首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自律指引,标志着我国评级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
⊙记者 王媛 ○编辑 枫林
1月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这是我国首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自律指引,标志着我国评级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
鼓励双评级和主动评级
《评级指引》共分八章,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为约束对象,主旨为加强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增进评级质量控制和提高评级透明度。
与此前央行于2006年末发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不同,作为首部自律指引,此次《评级指引》顺应市场新形势,将评级模式划分为“发行人委托评级”和“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三种,首次对投资人委托评级的业务流程、业务规范、投资人及受评企业的配合义务等核心环节做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为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风险揭示的作用,《评级指引》提倡“由在市场化评价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
市场人士指出,在目前信用债违约率缺失的市场环境下,建立各方参与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价体系,有利于市场投资者通过相互比较与印证,更加全面地掌握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投资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的出现,不仅丰富了不同视角下的评级信息,同时,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加评级机构面临的声誉成本,是在违约率缺失下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的权宜之计。
事实上,在目前我国的评级市场上,仅有中债资信采用投资人付费的评级模式,其余多数公司都为发行人付费模式。
中债资信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陈代娣指出,双评级制度和主动评级,则可充分发挥评级结果的相互校验的功能,强化评级机构的责任意识,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而《评级指引》为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
借鉴国际经验 防止“以价定级”
随着债市的发展,包括短融、中票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评级渐成为评级业的主要业务来源。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30日,主要评级机构已累计对6683支债券市场产品进行信用评级,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242支,占比63.47%。
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虽然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合规体系、评级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行业的整体公信力不高,特别是“以价定级”或“以级定价”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对信用评级行业的信任,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对此,《评级指引》明确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市场拓展与信用评级分离原则,不得采取低于行业公允价格、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事实上,此次《评级指引》在很多方面都借鉴了国际经验,同时又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如在项目人员的选择上,参考了欧盟监管改革中提出的分析师轮换制,并根据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人才储备不足的现实进行了调整,改为不区分主分析师和一般分析师,并统一其连续服务上限为5年、冷冻期为2年,此标准略低于欧盟要求。
根据要求,未来在每年4月30日前,在评级机构网站和交易商协会网站上,都将公开披露上一年度信用评级业务开展和合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