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在俄投资遇挫 傅建中欲诉诸国际仲裁
浙江日报杭州1月5日讯对原新洲集团董事长傅建中而言,没有比现在更糟糕的时候了。2007年3月,俄罗斯哈巴边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查封了木兴林场的货场。” 意识到拿回林场经营权有难度,傅建中转而寄望于投资时为这笔投资购买的保险理赔,来弥补基本的损失。
俄罗斯远东一伐木场。视野网供图
浙江日报杭州1月5日讯对原新洲集团董事长傅建中而言,没有比现在更糟糕的时候了。在俄近百亿元木场资产被当地政府无故变相征收,3年来2亿多的木场基建投资付诸东流。而与此同时,他花下500万元为这笔巨额投资买下的保险历时5年取证索赔,也最终被拒绝。
傅建中的遭遇成为浙商“走出去”投资中可能遭遇风险的典型案例。到底他在俄罗斯的木场投资项目为何会遭遇当地政府没收?遭遇损失的他,最终将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追回损失?今天下午,坐在公司办公室里的傅建中接受记者采访,道出了个中详情。
林场资产被强征
事情起源于2003年,傅建中受到黑龙江当地政府邀请去俄罗斯考察,并推荐了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木兴林业有限公司的林场。彼时的木材价格很低,木兴林业木场正处于停产状态,俄罗斯当地政府也表达了希望中方公司前来投资的迫切意愿。
考察后,傅建中被这个项目的前景吸引,凭借商人特有的敏锐嗅觉,傅建中认定这项投资的长期效益会非常好,最终决定投资。当时傅建中控股的新洲集团联合黑龙江辰能贸易公司按70%和30%的股比组建新公司,并购了木兴林场100%的股权,获得24.7万公顷林地49年的经营权。作为中俄两国最大的林业合作项目,这个项目甚至被列为第二届中俄投资合作促进会的签约项目。
从2004年到2006年的两年时间里,新洲集团投资超过1亿元,克服了劳工不足、采伐设备不足等各种现实困境,在木兴林场修建了办公楼、职工宿舍楼、油库以及储木场、造材生产线等。同时,随着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木兴公司的采伐量开始逐年上升。从2004年的4000立方米,到2006年实现8万立方米。记者从资料照片中可见当时木场现场一片繁荣的场面。这期间,木材的价格涨幅近一倍,投资价值显露。
但好景不长。就在傅建中为他的这项投资计算着今后几年可观的盈利能力时,灾祸一起连着一起而来,直至木场资产最终被迫破产。
2007年3月,俄罗斯哈巴边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查封了木兴林场的货场。4月,木兴林场的办公楼被检察院检查,公司的财务及生产的文件被没收。5月,检察院查封了木兴林场储木场。7月,俄罗斯哈巴边区自然资源部木兴林管所致函通知中方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中方的租赁合同,并列举了“未支付森林资源使用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森林合理使用和森林耕种义务”等四点理由。
2008年,在没有木兴公司最大债权人新洲集团等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木兴公司又被俄当地法院宣布破产拍卖。
诉诸国际仲裁索赔
“先是制造事端剥夺了我们正常的经营权,然后又通过非正常程序剥夺所有权,将资产拍卖。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强行征收事件。”傅建中如是说。
针对该事件,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商务厅以及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也格外重视,分别就此事到俄罗斯当地进行了调研,并且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但最终因为俄罗斯当地政府换届等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记者掌握的一份2007年由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的调查报告,这样描述此次事件:“俄方在这个事件中虽然采取了法律、税务和行政的手段,但是每一步都是没有道理的行为;整个事件是经过周密策划的,其目的是吞并木兴公司的资产和林业资源。”
意识到拿回林场经营权有难度,傅建中转而寄望于投资时为这笔投资购买的保险理赔,来弥补基本的损失。原来,早在决定投资的同时,考虑到风险,傅建中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海外投资保险投保书,就征收、汇兑限制以及俄方违反林地租赁合同、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违约等三大政治风险项目进行了投保,并支付了保费496万元。
但事情进展也是一波三折,难有斩获。2012年9月12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仲裁申请,傅建中要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偿1亿元。但对于此事,5年来中信保公司迟迟没有受理理赔事项。在其给予新洲集团的回复函中描述,其通过委托俄罗斯当地律师机构进行独立调查,确认被查封损失已经发生,但是以“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发生的损失属保单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受理理赔。
考虑到与中信保的协调短期内未能有实质性结果,傅建中最近又开始转而诉诸国际仲裁庭,希望获得俄方理赔,以弥补损失。记者同时也从浙江省商务厅外经处确认了此事,目前该国际仲裁申请已经提交商务部。
“可以说,这起案件是浙江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理赔金额最大的案例。”省商务厅外经处处长张曙明告诉记者。
同时,针对浙江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出去境外投资热情和傅建中在俄投资确实遭遇的资产被没收情况,张曙明也提示了风险。他介绍,俄罗斯加入世贸以后,相关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备。但企业投资还是难免要面临着一些官员的腐败、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完善、变化比较快等风险。为此,民营企业到一些相对风险较高的国家投资,还需持谨慎态度,主要把握以下三大原则:一是投资自己熟悉的行业;二是在当地一定有比较好的合作伙伴;三是自身有比较好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