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对会后事项相关问题监管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两家创业板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恒股份)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光电)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据业内人士分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的”罚则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两家创业板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恒股份)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大光电)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证券时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是因为业绩下滑而被采取监管措施,而是因为其在领取核准文件时提交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中未如实披露而被处罚。
经查,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上述两家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已知2012年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仍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据业内人士分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的”罚则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这两家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问题的关键不是“业绩变脸”,而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只要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不披露的,不论其在会后事项期间业绩下滑是否超过50%,相关公司和保荐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一贯重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近期,创业板部对上市当年即出现业绩下滑的创业板公司进行了核查,并对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针对近期出现问题的公司及中介机构,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的相应的处罚措施。
据悉,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加大对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的处罚力度。相关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并自始至终对披露信息、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现问题,企业不能一撤了之,证监会将严加惩罚。此外,证监会也会继续加强对会后事项相关问题的监管,强化发行人、保荐机构在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之前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并将上述理念在发行监管中一以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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