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经营十年期待:中国式金融“大爆炸”

聂伟柱 洪偌馨 |2013-01-04 15:031001

   上世纪的两次金融“大爆炸”奠定了英国金融业在整个世界的核心地位;对于目前规模庞大的中国金融业而言,或许正处于一场金融“大爆炸”的前夜。从国际上来看,各国推进综合经营的模式多样,主要有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性金融业务等模式。

  上世纪的两次金融“大爆炸”奠定了英国金融业在整个世界的核心地位;对于目前规模庞大的中国金融业而言,或许正处于一场金融“大爆炸”的前夜。

  “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一行三会等部委2012年9月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指出,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这一表态宣告了“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大方向——综合经营。

  事实上,在监管层表态支持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同时,以理财产品为代表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开始剧增,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也在加快。种种迹象显示,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意愿已经日益强烈。

  另一方面,中国金融业也已具备了加速综合经营的实力。在上一个十年,国有银行悉数完成股改,中国银行业在整个世界金融版图中拥有了一席之地;下一个十年,与英国类似,综合经营恰能成为中国金融业由大变强的重要推进器。

  五分天下

  中国金融机构对于综合经营,其实并不陌生。

  上世纪80年代之初,当时并无分业、混业概念,商业银行可设立信托、证券等子公司,但由于立法滞后、监管不足、人才缺乏等原因,整个金融业一度出现了混乱。由此,这次综合经营的尝试被统一叫停。

  最近一波的综合经营起点可以追溯到2005年。是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此后,2006年和2011年的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均提出了“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要求。

  屈指算来,2005年至今,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有七年时间。

  “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取得一定成效。”人民银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总结了四点成效:金融机构协同效应初步显现;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得到一定程度优化;产融结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集团的主业发展,增强了金融业的资本实力;综合经营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从现状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五种形式。其一,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控股集团,如工行、建行等,这些机构在境内收购了保险公司,在境外则搭建了投行平台。其二,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以及平安集团。这两类机构是国内综合经营的主体探索者。其中,银行方面,根据央行统计,截至2011年末, 共有8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6家投资保险公司,10家设立或投资金融租赁公司,3家投资信托公司,3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国有大行对综合经营都比较重视,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大行战略的组成部分之一。”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有银行大都涉足基金、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其他商业银行仅仅涉足其中的一到两个业务领域。

  综合经营的其余三类机构分别为:非银行机构主导的控股公司,以中石油和新希望为代表,它们有的以金融为主业,有的以实业为主业;区域性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等;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首选金控模式

  央行认为,危机后,综合经营仍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部分大银行的综合经营程度甚至已经超过危机前水平。“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已经超过120万亿元,每年利润规模也超过1万亿元。整个行业可谓规模巨大,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业利润高度依赖存贷利差。因此,综合化经营,进而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成为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行的普遍选择。

  “经过‘十一五’期间综合经营试点,金融业综合经营有了较大发展,初具规模,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央行在指出下一步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的同时,也建议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从国际上来看,各国推进综合经营的模式多样,主要有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子公司分业,集团综合经营”、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性金融业务等模式。

  具体来看,美国是通过允许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涉足广泛的金融领域;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即银行自身可以直接从事全功能金融服务,不需要因业务性质不同特别设立子公司。

  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中建议,从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看,“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可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模式。

  目前,国内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就是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其实,金融业“十二五”规划中亦提到,“十二五”期间,将推动中信集团公司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央行还称,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央行的这种建议,与国际上的流行的大趋势可谓不谋而合。近年来,德国的一些大型全能银行也倾向于通过设立子公司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呈现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填补监管盲点

  我国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一直持比较审慎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忧综合经营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以金融控股为例,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比较大,并且结构比较复杂,缺乏专门的、整体层面的监管,容易产生资本重复计算、风险集中度过高和监管套利等问题。

  央行在其金融稳定报告中建议,应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的、整体层面的监管。

  其实就现阶段而言,金融业综合经营已存在着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

  中国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称,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后,并表监管成为监管者监管综合经营机构的主要方式。

  该研究报告解释称,例如,银监会不仅要监管银行的银行业务,还要对其非银行业务和机构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监管交叉的问题突出。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要求、手段和工具等不完全一致,因此,大型金融机构普遍感到监管负担较重。

  而对于监管真空,央行也承认,当前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负责任的监管主体,分业监管存在差异,在交叉环节和集团内部可能出现监管盲点和不协调,产生资本重复计算和混用、资本套利、杠杆率高、不当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以防范本行业和单一机构风险为目标,对金融行业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监管不足。”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称,需要一个具有宏观审慎管理能力的部门,从金融体系的整体而不是分行业角度考虑,将综合经营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

  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均普遍加强了央行在整个宏观审慎框架中的作用。以美国为例,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2009年,美联储设立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管理和监督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回顾当年英国的两次金融“大爆炸”,一次是1986年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第一次金融“大爆炸”;另一次则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混业监管体系为核心的第二次金融“大爆炸”。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呈现出明显的监管体系建设落后于金融业自由化的特点。

  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在综合经营的同时,尽早建章立法,防范风险,我国或许可以免走监管体系建设落后于综合经营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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