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海外上市有望打开两扇大门
随着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的公布,已存在13年的境外上市“456”门槛(1999年发布的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融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及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将彻底成为历史。
■本报记者马红雨
随着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的公布,已存在13年的境外上市“456”门槛(1999年发布的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融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及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将彻底成为历史。根据上述指引,境内公司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
“境内公司两条境外上市通道中的H股这一条已率先得到疏通,两扇大门中的一扇顺利打开。”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表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具意义、更多价值的另一扇门,即红筹上市之路,建议有关部门顺应潮流,把这扇至今仍然关闭的大门也大胆地打开。”
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已有越来越多的内地民营企业选择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以满足其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20多年来,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有两大途径,一是H股直接上市,二是红筹股间接上市。前者是以境内注册公司的身份直接上市,多年来基本为国有企业所独享;后者则是在离岸的岛屿上注册壳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再反收购境内公司,或者在二者之间利用VIE(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建立一种利益上的协议控制关系,已成为众多民企和中小企业的上市渠道。
但自从“2006年第10号文”,即2006年9月起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并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以来,红筹上市的第二种方式便严重受阻。“表面上看, 10号文并无明文禁止海外红筹上市的内容,但该文出台六年来,至今没有一家企业能够以实事求是的方式,按照文件要求通过审批和实现海外上市这一事实本身,却充分证明了它对红筹上市的扼杀作用。”中企联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肃强调。
“当前A股排队上市的企业几乎都满足境外上市的标准,应适时对10号文进行修改,放宽企业境外上市条件,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境外融资通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及时为IPO拥堵分流。”刘纪鹏强调。
“证监会等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鼓励业界专家献智献策,我们将把相关建议近期呈送六部委。”刘纪鹏最后强调。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