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试点期货公司设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的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记录保存制度。
为推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提高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三农”的能力,促进期现结合,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在充分总结行业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简称中期协)日前研究制订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指引,试点期间拟选择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73家),且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34家)的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同时优先考虑有业务开展经验及现货背景的公司。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按照“市场化”和“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协会以自律监管的方式推进和规范。
同时,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选择试点公司主要考虑其合规程度、资本充足状况及相关业务经验。
期货公司向中期协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同时,指引明确,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的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记录保存制度。
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围绕期货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为实体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其业务主要包括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
此外,为有效防范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发生欺诈投资者、操纵市场等恶性事件,《指引》规定:一是通过要求期货公司与子公司建立业务隔离制度,以及严格禁止期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等手段,有效隔离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的风险;二是通过账户报告、信息公示等方式,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三是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客户和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四是防范市场操纵行为和过度投机行为,要求期货公司要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其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防止出现风险过度集中;五是明确自律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子公司业务试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