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老鼠仓”案启示:公司治理需要“大棒+胡萝卜”
自去年10月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之后,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新政频出,力度之大也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丁远和梁能认为,从美国的司法程序来看,庭外和解和股民集体诉讼对中国来说是很好的借鉴。
[ 丁远表示,如何有效激励,有效披露,也是基金公司治理需要考虑的因素 ]
自去年10月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之后,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新政频出,力度之大也超出了许多人的预期。当年11月,证监会就通报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证监会称,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交银施罗德公司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上月,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老鼠仓”案件——李旭利案的一审结果出炉,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其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予以追缴。
公募基金屡屡爆出“老鼠仓”案件,已经成为困扰中国基金业多时的敏感问题。基金从业人员如何加强职业操守,基金公司又该怎样做好内控,从根源上铲除“老鼠”的温床,依然是摆在基金业面前的重大考验。
“大棒”挥下
虽然与美国的判处11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600万美元的“帆船基金案”相比,李旭利案判罚并不算重,也并未达到中国法律的判罚上限,但这意味着中国治理内幕交易的“大棒”已经挥下。
对于李旭利案的影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丁远表示:“李旭利能够顺利地通过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甚至在公司的电脑上直接进行交易,这对于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无疑是一大拷问。而此次李旭利被判得相对较重,的确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对‘李旭利’们来说,不仅面临判刑罚款,更重要的是,可能将面临终身市场禁入。”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梁能则表示:“‘老鼠仓’行为,不但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往往还损害所在基金公司本身的利益,因此基金公司内部治理也需要加强。”
事实上,监管机构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上月,证监会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再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重点及职责体系。明确基金公司要“禁止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活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和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投资决策依据完整留痕。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借鉴国外经验
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美国经验也许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美国对内幕交易一贯是从重处罚,其惩戒之严厉让内幕交易者不寒而栗。今年10月24日,63岁的前高盛及宝洁董事古普塔因内幕交易指控被判监禁两年,罚金500万美元,成为美国内幕交易调查中级别最高的公司高管。他曾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内部信息提供给对冲基金公司,致使该基金非法获利超过1800万美元。美国曼哈顿联邦检察官巴拉拉表示,希望其他考虑违反证券交易法的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不步古普塔的后尘。
1988年美国《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内幕交易者无论是否“获利”,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罚款金额为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可被处以最高达25年的监禁。
梁能称:“从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的有效程度来讲,只要是因为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企业内部信息的,不管是新闻主持人、律师,或者产品开发商,都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罪来定罪。据我理解,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是在具有内部消息的同时又有交易,就会被认为在交易时候一定是利用内部信息。这非常符合经济人的假设。”
丁远和梁能认为,从美国的司法程序来看,庭外和解和股民集体诉讼对中国来说是很好的借鉴。
另外,丁远和梁能建议基金公司应在治理制度建设当中建立防火墙机制;扩展到其他企业,不管是产品研发、重大信息或者兼并收购,凡是内幕知情人都需要进行登记程序。
“胡萝卜”与“大棒”并重
李旭利案从动机来看无疑是盈利的诱惑。而现在公募基金圈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许多明星基金经理跳槽至私募基金。长远下去可能会让公募基金成为私募基金的跳板,造成公募基金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即最后留下的都是竞争力不强的人员。
丁远说:“作为一个基金经理,和其他投资者一样也有盈利诉求,并且有投资能力,那如果在‘大棒’的同时加上‘胡萝卜’,使他付出的劳动、智慧和他个人的理财需求,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充分发挥,也是降低‘老鼠仓’发生几率的有效措施。”
具体来说,丁远建议针对基金经理设立公开披露制度,和其他企业高管一样,规定在一定的敏感期内不能交易某些股票,其他时间可以适当进行交易。“这个是披露的问题。另外一个‘胡萝卜’则是基金公司的更大激励。如果只有‘大棒’,没有‘胡萝卜’,那么效果仍然不佳。”
丁远表示,如何有效激励,有效披露是基金公司治理过程中除了控制和惩罚机制之外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这样才能够让优秀的明星基金经理在公募基金待下去,同时也能让其得到他认为合理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