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中投顾问 |2012-12-18 16:4764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最近成为热门话题,虽然社会各界对此存在不少争议,但各地的多种试点工作一直在进行。我国农村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耕地,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地,后者主要包括农民宅基地、村庄建设用地,以及乡镇企业用地。在早期土地流转试点中,以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和广东省三地开展的试点工作最具代表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最近成为热门话题,虽然社会各界对此存在不少争议,但各地的多种试点工作一直在进行。我国农村土地分为两种,一种是耕地,一种是集体建设用地,后者主要包括农民宅基地、村庄建设用地,以及乡镇企业用地。在早期土地流转试点中,以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和广东省三地开展的试点工作最具代表性。
中投顾问农林牧渔业研究员郑宇洁指出,近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中央层面也密集释放关于推进农业发展的的政策信号,包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完善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等消息。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不清,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在农村集体用地方面均有发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不明确、不完整,致使农村土地价值无法很好体现。农村土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情况时有发生,威胁农业用地安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对滞后,不能满足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规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目前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完成将为我国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基础。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理清镇、村、村民小组三类主体的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有赖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农业用地集中度、集约化的提高。
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和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需要有完善的市场管理规则以及良好的交易秩序作为保障。政府层面应该加强顶层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引导,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咨询、地价评估、纠纷仲裁等方面的服务。收益分配机制建设则需要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收益分配关系的理顺,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生态农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大市场,立足本地优势,同时依靠科技进步,形成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规模经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自由流转后,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的集中度和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规模小、质量无保障、信息不对称、难以与市场相匹配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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