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发行新股认沽权证须注意三个问题
在目前IPO处于“实事性暂停”的情况下,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话题又浮出水面。发行新股认沽权证的方案之所以能获得市场的普遍性认同,其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发行新股认沽权证有利于抑制新股“三高”发行,同时也有利于抑制包装上市之风。
在目前IPO处于“实事性暂停”的情况下,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话题又浮出水面。新股发行制度到底该如何改?目前市场人士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不过,近日某专业媒体报道的一个消息更是令人欣喜。该报道称,上交所研究新股发行方式,拟推发行认沽权证。在新股发行时发行认沽权证,投资者可在3年后行权,以此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虽然说该方案目前还只是处于起草阶段,但从媒体报道后的舆论反应情况来看,发行新股认沽权证的方案赞多弹少,不少市场人士对此持肯定态度。
发行新股认沽权证的方案之所以能获得市场的普遍性认同,其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发行新股认沽权证有利于抑制新股“三高”发行,同时也有利于抑制包装上市之风。而这二者正是目前新股发行所面临的两大公害。一方面是新股高价发行,导致新股上市后破发,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据统计,在今年上市的154只新股中,有近八成新股上市后破发;另一方面是由于新股包装上市之风盛行,导致新股上市后业绩频频变脸,上市新股成了A股市场的“地雷阵”。
而新股认沽权证正是上述二者的“克星”。因为不论是新股高价发行,还是包装上市,其在股价上的反映都是股票价格被高估。随着股票的上市,也随着包装上市新股上市后的业绩变脸,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都会走低,甚至“破发”。并且发行价越高,其“破发”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一旦“破发”,投资者可以凭借新股认沽权证按发行价将股票回售给发行人。如此一来,发行人就不得不将高价发行或包装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吐出来。因此,一旦发行新股认沽权证,发行人试图通过高价发行或包装上市来圈钱的招儿就不好使了,发行人弄不好就会偷鸡不成反蚀米。
不过,细节决定成败。尽管发行新股认沽权证方案受到市场好评,但新股认沽权证的推出也需要解决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是新股认沽权证的行权时间问题。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新股认沽权证的行权时间是在新股上市的3年后,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新股发行价定位太高,有的新股甚至还未上市业绩就发生了变脸,因此,不少新股上市后不久就出现“破发”现象,有的新股甚至上市首日就“破发”。对于这类新股,投资者很难持有到3年后再来行权。因此,新股认沽权证的行权时间应以新股“破发”为准,新股“破发”了,投资者就可以行权。为避免偶然性“破发”带来的行权问题,可规定新股连续10个交易日收于发行价以下的,从第11个交易日开始行权。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而且也可以保证行权的有效性。因为等到3年后行权,也许发行人早就没有资金来为行权提供保障了。
其次是考虑到限售股的解禁问题。新股认沽权证是伴随着新股发行的,其行权期至少在3年以上。但在3年中有大小非解禁问题。如果大小非解禁后上市流通没有相应的认沽权证,那么二级市场上明显将会出现流通股份多于认沽权证的现象,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考虑新股认沽权证问题,有必要结合限售股解禁问题一并考虑。
此外,是对保荐机构的问责问题。不论是新股高价发行也好,还是包装上市也罢,保荐机构都应该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为了体现保荐机构承担的责任,因此,一旦新股破发,投资者行权,首先就应该拿保荐机构所得到的保荐收入来支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收入支付完毕的情况下,再由发行人来支付。如此一来,保荐机构自然不敢再玩忽职守了。这对于提高新股质量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