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鼓励资本工具创减压股市
再过22天,《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将正式实施,中国银行业从此将进入新的资本监管时代。据介绍,为了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
董云峰
再过22天,《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将正式实施,中国银行业从此将进入新的资本监管时代。
为了配合《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银监会日前公布了过渡期达标安排与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进一步舒缓了从银行业到资本市场的忧虑情绪。
“无论是过渡期达标安排,还是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对银行明年实施资本管理办法来说都是减压、利好。”一位长期研究巴塞尔协议的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如此表示,从操作层面上,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需要的技术复杂性并没变化,内部的资本文化建设及管理提升仍然是重点。
资本达标设置6年过渡期
《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并提出了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为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缓解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压力。
参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资本办法》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资本办法》实施之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银监会尚未明确逆周期资本要求与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据介绍,为了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
这意味着,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尚未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除了四大行板上钉钉,市场消息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与中信银行有望入选。
对于已达标银行,银监会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则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
“资本达标压力其实没那么大,反而是实施的复杂性上,对一些中小银行乃至地方银监部门来讲,都需要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巴Ⅲ。”上述业内人士说。
鼓励资本工具创新
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同时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鼓励银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各类合格资本工具,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银监会认为,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减轻银行发行普通股对资本市场的压力,丰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过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将有助于构建银行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充实资本基础。
《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将前者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后者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
在资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银监会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根据银监会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符合《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上述认定标准。受此影响,近期众多商业银行掀起了一股发债筹资高潮,争相在2013年到来前抢发“旧版”次级债,即没有转股或减记条款的次级债。
《意见》提出了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业银行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二是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三是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和市场机制建设,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丰富新型资本工具发行品种,扩大发行范围。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的过快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