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金损失吸收可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资本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中新网12月7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是《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
《指导意见》在《资本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银行业发行新型资本工具面临困难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场研究,做好与投资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
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创新面临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
三是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的发行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在不断总结发行经验、培育市场投资主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范围和规模。(中新网金融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