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完善 跨境非货物贸易税收流失严重
货物贸易也称有形商品贸易,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建议加强反避税调查和情报交换力度,特别是对境内境外关联企业交易行为的涉税调查,其中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应作为重点。
货物贸易也称有形商品贸易,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与此相对应,非货物贸易中交换的商品往往是无形的,如技术、技术服务、特许权、商标使用权等。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非货物贸易日趋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税收政策不完善,加之征管措施跟不上,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跨境非货物贸易中,相关的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跨境非货物贸易中,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均需要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其支付外汇。但是在付汇之前,取得收入的境外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税法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否则不能付汇。
然而,当前的税收政策漏洞却给很多境外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在非货物贸易付汇中,目前有很大比例的业务为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技术而由境内企业支付技术使用费或技术提成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相关的营业税条款,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一免税规定,让很多境外企业钻了空子。比如,技术服务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是,一些境内、境外关联企业却将技术服务合同改头换面,变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进而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又比如,部分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利用所谓的技术转让提成费转移利润,这部分企业往往在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时将技术提成费的提成率规定得较高,例如某些日本企业规定的提成率,高达境外技术生产产品销售额的15%;还有部分国际知名企业在与境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时,故意隐瞒商标使用权条款,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对于上述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由于“认定难”,税务机关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技术转让和开发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这一认定工作都是由科技部门负责。在实践中,企业只需缴纳一定的认定费用,便可以轻松将技术服务认定为技术转让或开发。加之税务机关与科技部门沟通与协调不畅,由此产生的税收流失便越来越多。同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于技术提成率的合理标准并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如果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很难界定技术转让提成的具体标准。另外,对于知名商标使用权是否可以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体现,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规约束。
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对非居民企业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有明确界定,即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的缺失或模糊化,税务人员往往很难界定担保费的性质,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其他途径将费用予以分化或冠以其他免税名目,在实际税收监管中难度很大。
针对跨境非货物贸易活动中营业税流失的问题,笔者建议,应首先完善法律,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税务部门与科技主管部门信息交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定期交换技术转让和开发合同的认定信息和技术进口合同证书的发放情况,明确由科技主管部门监督进口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是否真实应用,如果发现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免税,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技术转让和开发业务,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技术转让和开发业务的提成率制定行业参考值,并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予以配套,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效率;对于知名品牌企业所从事的技术转让或开发业务,应明确其商标使用权在其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提高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对于所得税流失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相关行业对担保费业务的适用范围和担保比例,以便于税务部门能够准确判断担保费的业务发生和确定金额,增强实际业务的操作性。同时,建议加强反避税调查和情报交换力度,特别是对境内境外关联企业交易行为的涉税调查,其中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应作为重点。